京东支付服务协议
202510版
京东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为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您签订,本协议在您和本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本公司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您可通过本公司业务对接人或客服渠道(客服电话:400-098 8500 )进行咨询。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您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和使用我们的服务。若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用户,您还需同时遵守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且您确认,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您所属、所居住或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一、 定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京东支付服务:指本公司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是受您委托为您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京东钱包账户服务和快捷支付服务,以下合称“本服务”。
2. 登录账号:您在京东平台、商户自有平台或您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开立的、您使用手机号或电子邮箱注册生成的用户身份标识,例如京东账号(PIN)、第三方平台账号等,统称为“登录账号”。
3. 京东钱包账户服务:指在您取得登录账号并通过身份验证后,本公司为您开立的支付账户。如未完成身份验证或不满足其他指定条件的则不能使用余额服务。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等。若余额不足,您需先开通快捷支付,并向京东钱包账户充值,您也可以通过接收他人的转账增加余额。
4. 快捷支付服务:指本公司及/或发卡行在事先或首笔交易时取得您绑卡签约授权后,向您指定银行账户的发卡行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的交易。可支持业务场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支付、京东钱包账户充值服务等。
5. 有权机关: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权要求查询、冻结或扣划资金等措施或对本公司行政管理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等。
6. 冻结: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有权机构要求,对您京东钱包账户余额的冻结,冻结的交易款项暂不予结算,冻结的京东钱包账户余额不能用于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
7. 账户限制:指除冻结情况之外,京东钱包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不能使用,以及账户相关资产、账户余额不能使用等。
二、 京东支付服务的开通、使用、注销
1. 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开通京东钱包账户余额及快捷支付服务等京东支付服务。
2. 在开通京东支付服务之前,您需先按本公司或平台/商户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注册用户登录账号,登录后仅能使用部分服务(以页面实际支持为准)。关于登录账号的注册、使用等相关内容,若在本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则以注册页面展示的规则或服务协议内容为准。
3. 如您想获得更完整的京东支付服务,在登录账号后,需按页面提示进一步提交实名认证资料。您可以自主选择通过身份要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生物识别验证等方式进行登录账号的实名认证,具体支持的认证方式以平台展示为准。本公司经审核验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安机关、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其他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合法留存您信息的第三方信息验证合作机构进行校验)通过后再为您开通相应支付服务。
4. 您确认并同意,本公司为您开通相应支付服务时,会将您的登录账号与京东支付服务相关联,以便您后续可以通过登录账号直接调用京东支付服务。在进行关联时,本公司会首先验证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信息与当前登录账号提供信息的一致性:如不一致,则您可能无法开通或继续使用京东支付服务,且本公司有权通知当前平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或终止向问题账号继续提供服务,除非您重新进行实名认证或法律法规本协议另有规定。如您的登录账号尚未实名,则京东支付服务开通可以一并为您的登录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如发现您尚无登录账号,您同意本公司将快捷支付开通结果同步给当前平台为您新建登录账号。
5. 您应确保京东钱包账户登录名或绑定的个人信息均为您本人持有,如您占用了他人的个人信息的,为避免给他人带来不便或不利影响,也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本公司可能将该个人信息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中删除并解除关联,或者要求您重新实名认证。
6. 若您申请开通京东钱包账户余额服务,为满足《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须依法登记并验证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实客户的开户意愿。如您为企业,您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经营许可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及联系信息、合法拥有的银行账户、授权委托书、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及联系信息等信息,并配合进行银行账户打款认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刷脸认证等。如您为自然人,您需提交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有效期、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为了能将账户资金变动及时通知到您,以及更好保障您的账户资金安全,如上述资料发生变更,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1) 您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您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京东钱包账户。
2) 您知悉并确认,京东钱包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您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您委托本公司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您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您,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备付金账户中,并且由本公司通过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上述款项(含被止付或受限制的款项)的任何孳息。
3) 您理解,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服务,本公司均不提供任何担保、垫资。京东钱包账户不得透支,仅限您自己使用,不可转让、出售、出租、出借、赠与、继承,但京东钱包账户内的相关财产权益可被依法继承。
4) 根据监管规定及本公司风险管理要求,或者为了您的交易安全,本公司有权对您京东钱包账户的数量、类别、限额、功能进行调整。京东钱包账户服务中您可使用的单笔收付款或转账限额、单日累计收付款或转账限额、单日累计收付款或转账次数,可能因您使用该支付服务时所处的国家/地区、监管要求、支付场景、银行额度控制、本公司风险控制、身份要素验证等事由而有不同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请见本网站或应用端页面提示或公告。
5)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京东钱包账户余额服务。
6)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您的京东钱包账户。京东钱包账户注销后,您将无法使用基于该京东钱包账户提供的服务或功能,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本协议另有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但您仍应对您在注销账户前使用京东钱包账户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a) 您主动申请注销相应账户的。您仅能申请注销您具有所有权的京东钱包账户,并依照本公司的流程进行注销。申请注销的京东钱包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即您的账户信息是最新、完整、正确的,且账户未被采取止付、冻结等限制措施,不存在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注销该账户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完结交易,没有余额,没有关联京东小金库、白条、先享后付或亲密卡业务等。
b) 您账户交易停滞的。您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您重新核实身份,您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您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本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您重新核实身份,您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本公司有权停止为您提供收款服务。若您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本公司有权停止或暂停服务。
c) 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您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如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有权暂停或注销您名下的京东钱包账户并及时通知您,您将不能再使用该京东钱包账户,并且本公司会将您违反前述约定的情形同步给其他相关第三方。
d) 本协议解除或所关联的账户被终止或注销的。如您当前京东钱包账户对应的特约商户号、云账户、资金运营账户被主动或被动注销或解除合作的,本公司有权同时终止提供对应的京东钱包账户服务。
7. 若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您可通过本公司“添加银行卡”页面上填写银行卡或选择免输卡号绑卡,或在本公司合作渠道,授权提供您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卡号、有效期、银行预留手机号、京东账号等必要个人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待前述信息经本公司与您的发卡行校验通过后,可完成京东支付服务与指定银行卡的绑定签约。绑定签约成功后,您在本次或今后支付由本公司形成的交易订单并输入京东支付密码,即视为您授权本公司向发卡行提交资金划转指令,发卡行无需验证您的指定银行卡账户密码或网银盾即可按照本公司传来的支付指令扣划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完成支付。基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及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本公司或发卡行有权增加或变更上述身份识别要素进行校验或鉴权(如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人脸信息等)。
1) 一个登录账号可以绑定同一发卡行下的银行账户数量以发卡行规定或发卡行协议约定为准。
2) 您可通过发卡行的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指定银行账户的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银行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快捷支付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发卡行及本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3) 快捷支付业务开通后,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本公司或发卡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4) 您确认并知悉,本公司并非银行,本协议项下涉及的资金转移均通过合法清算机构及银行来实现,您接受资金在转移途中产生的合理时间。
5) 如本公司与发卡行快捷通道业务合作终止的,自该通道终止之日起本公司将不支持用户使用相应银行卡进行支付,您可更换为本公司支持的其他银行卡。
6) 您可在已绑卡页面选择暂时停用某张银行卡,停用后,该卡在当前平台场景内可能暂时无法用于线上购物、线下付款、还款、自动扣款、基金理财等,但不影响您将京东钱包余额提现到该卡,也不影响您在其他平台场景继续使用该卡。您可随时按页面指引恢复银行卡使用。
7) 如您解除银行卡与某一平台登录账号的关联(未解除与京东支付服务的关联),解绑后本公司将无法支持您通过该登录账号进行主动支付,但不影响您通过其他已绑卡账号进行支付,也不影响我们按照您授权的机构发起的资金划转指令进行扣款。
8) 如您需解除与京东支付服务的关联,您可联系本公司发起解绑申请,本公司将您的申请传送给发卡行,发卡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完成解绑。您也可通过发卡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您无法通过任何登录账号进行主动支付,本公司也无法支持您授权的机构针对该银行卡发起资金划转指令。协议终止前已发送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9) 当您停用或解绑最后一张银行卡时,需确保不存在未了结的权利义务或其他因为停用或解绑卡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且该卡未关联京东小金库、白条、先享后付或亲密卡业务等。
8. 若您为个人用户,您确认,本公司有权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要求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扫描件,且完成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身份认证。您应积极配合,否则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本服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您办理充值、收取或支付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业务的;
2) 您全部京东钱包账户项下30天内充值、收取及支付总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3) 您全部京东钱包账户余额连续10天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
4) 您使用本服务买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
5) 您的身份信息或相关资料存在疑点,或交易行为、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6) 法律法规等规定应核对或留存您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的其他情形的。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9. 您使用京东支付服务作为支付渠道时,下面任一情况下均会导致扣款不成功:您指定的账户余额不足;您指定的账户已被采取止付、冻结或其他限制使用权限的措施;超出监管部门、本公司或资金渠道方规定的付款额度;您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未准确、完整、合法地向本公司传输扣款指令等。因此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您自担。
10. 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如您的支付指令未明确支付渠道或顺序,本公司或发卡银行可以从您实际可用的支付渠道中进行扣款,包括京东钱包账户余额、京东小金库、已经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或其他实际支持的支付渠道,支付渠道的顺序以实际为准。您应当遵守与京东钱包、银行卡、京东白条、京东小金库等业务相关的协议、规则、章程等,否则导致的责任及损失由您承担。
11. 在您用本服务期间,当您开通相关功能后,本公司将根据该功能下系统或您自行设置的支付渠道支付顺序为您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支付渠道包括京东钱包账户余额、已经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京东小金库、购物金(膨胀金)、亲密卡、数币、白条、先享后付以及其他实际支持的支付渠道。您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发卡银行按照您设置的顺序从您实际可用的支付渠道中扣取相应款项至指定的收款方账户。如果您没有进行相关设置,本公司将按照系统设置顺序选择支付渠道完成付款。当您某个支付渠道因可用资金/额度不足、状态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支付时,您同意本公司自行或通过发卡银行从系统或您设置的其他顺位支付渠道中划扣资金。后续如您新增开通支付渠道,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支持情况自动将其设置为该功能下的支付资金渠道。
12. 若您非大陆身份,在使用国际卡支付(如支持)时,本公司将根据您提交的信息为您提供绑卡支付服务,具体条款详见《国际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
三、 本服务的主要产品及功能
基于京东钱包账户及快捷支付能力,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消费支付、收款、二维码支付、免密支付等产品或功能。
1. 充值:您可以将同名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充值到其京东钱包账户余额。
2. 提现:您可以将京东钱包账户内余额划转至您同名的可接收款项的中国大陆银行账户。除被冻结、止付或其他限制款项外,本公司将于收到您提现指令的合理时间内,或根据您在本平台设定的提现规则,将相应款项汇入您同名银行账户或其他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银行账户。此外,本公司可能会对提现进行风险审查,因此可能导致提现延迟。提现到账时间以银行处理时间为准。如需变更提现账户或提现规则,应按平台页面指引自助修改或者与本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因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导致的额外成本或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 转账:您可以将京东钱包账户内款项委托本公司转至收款方账户。为了您的交易安全,使用转账服务是基于您对收款方的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方的真实身份及准确的京东钱包账户登录名),请您谨慎核对收款方信息以免受到损失。
4. 消费支付:您可以使用京东支付服务向商户购买商品和服务,本公司将根据您或商户的交易指令,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的余额或关联银行账户划扣相应资金并结算至商户指定账户。您使用京东钱包账户余额购买金融类产品时,为了您的利益,建议您仔细阅读金融类产品的协议以及页面提示,确认销售机构及产品信息,谨慎评估风险后再购买。
5. 收款:您可以通过京东钱包账户收取他人的转账资金,也可以将京东钱包余额限度内的资金转移至您关联的银行账户。本公司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直接将京东钱包余额资金转移至您关联的银行账户。
6. 二维码支付:您使用本服务的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京东金融客户端、手机京东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向商户出示付款码(以下简称付款码)并经商户扫描(以下简称“被扫业务”),或您使用客户端扫描特定商户出示的用于标识商户或订单的二维码(以下简称“主扫业务”)并对交易金额进行确认的,即视为您授权本公司或发卡银行从您指定的支付渠道中划扣相应交易金额,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向您指定的商家付款的支付指令。为方便您使用小额支付服务,在被扫业务中,对于一定额度内的交易(本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您的自主设置和您的交易风险对额度进行调整),无需输入支付密码或短信校验码即可完成付款。二维码支付服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7. 免密支付:为方便您使用小额支付服务,您在相关页面首次开通本功能时,您输入支付密码或完成生物识别验证,并向本公司做出授权确认后,本公司有权直接依据商户的指令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的余额、绑定银行账户或其他实际支持的支付渠道扣划相应资金并结算至商户账户,具体验证流程以实际服务流程提示为准。您再次使用本功能时,在一定额度内,本公司无需再校验您的支付密码、短信校验码等要素,即可将交易资金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的余额、绑定银行账户或其他实际支持的支付渠道转移至商户账户。若您要取消授权,您应在支付前,在客户端中进行取消操作。
8. 组合支付:京东钱包账户的余额可与绑定银行账户或其他支付工具进行组合支付,具体以页面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9. 以上产品/能力各自独立,可能未完整列举,具体以您实际开通或在用产品/能力为准。本服务的具体产品、功能、流程、规则等,可能因适用场景和使用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调整,具体以本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如您有疑问的,可随时终止使用或向我们反馈。
四、 您的权利和义务
1. 您应确保开通本服务所提供的信息为本人所有,并授权本公司可以通过合法持有您信息的第三方渠道对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为了满足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合作期间内,您应确保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及通知的时间提供或完善您的身份信息以完成身份验证或资质更新。如您未及时更新上述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导致本服务无法使用或京东钱包账户被他人冒用的,相应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2. 您应承诺是基于合法、真实的身份信息和交易背景使用本服务。您不得把本公司提供的京东钱包账户、快捷支付服务、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不得将其他您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不得利用京东支付服务从事或协助第三方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否则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及支付服务行业内部风险信息系统。
3.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收款人及收款账户、付款原因等等,并按业务流程确认交易并发出支付指令。您理解并确认,由于支付系统的实时性与不可更改性,您所发出的支付指令或确认的交易状态将均为不可撤销的指令,且成为本公司或发卡银行进行划扣款项或进行其他操作的唯一指令。您确认在使用本服务的意思表示出自您的真实意愿,且对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4. 您及您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关联、管理人关联、负责人关联、运营人员关联等人事关联、财务关联、经营关联)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开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您及您的关联方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以及不得违反京东平台规则、资金渠道服务方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或将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赌博、涉黄、涉毒、诈骗、非法集资、恐怖融资、虚假交易、虚开价格、虚报类目、套现、套利、刷单、传销、转接口、挪用接口、盗用、造假、被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否则,本公司有权终止随时终止提供服务,并按本协议约定追究您及/或您的关联方的责任。
5. 在使用京东钱包账户服务时,若您或您的交易对方未遵从本协议或相关网站说明、交易、支付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则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与交易对方提供服务,且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发生前述情形,而款项已先行入账您的京东钱包账户,您同意本公司有权直接自相关账户中扣回相应款项及(或)禁止您要求支付此笔款项之权利。
6. 您的身份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您的登录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码、账号绑定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及指纹信息、人脸信息、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结算账户信息等)是本公司识别您身份的依据,请您务必妥善保管。使用身份要素进行的任何操作、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视为您本人做出。您应经常关注银行账户内资金变化等动账通知。因您的原因造成的身份要素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使用,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身份要素,或身份要素丢失时,请您立即与本公司业务联系人或客服联系并按照指引进行操作,若本公司要求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的,您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您还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暂停或停止京东钱包账户服务。您理解本公司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如本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您损失扩大的,本公司将就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承担责任,但本公司对采取行动之前已执行的指令不承担责任。
7. 您应配合本公司对京东支付服务使用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和巡检。必要时,本公司有权在您支付流程中增加验证手段,如生物识别验证、短信验证码验证等。您应按本公司的要求事前、事中或事后配合提供验证,或提交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数据和有关交易单据、合同等书面凭证。上述材料您应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至少保留三年。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对本公司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单要求,您应按通知时间和方式将相关单据交付给本公司。
8. 您应严格按照本服务和平台的接入技术规范来建设和运行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并确保自身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您应在使用本公司服务过程中验证支付请求和响应数据包中的签名真实性,并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防范网络攻击、系统漏洞、蠕虫木马等风险。您应持续关注本公司发布的关于接入技术规范、系统、接口升级、变更等通知,并在限期内核实您的系统是否需要在通知限期内完成相应的升级、改造,以保证您的系统持续符合本公司接入技术规范和要求。否则,因此所导致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9. 您不得存储与您产生交易的用户银行账户或京东钱包账户密码、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银行卡验证码和有效期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银行卡信息和京东钱包账户信息等。
10. 如您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商业合作伙伴等)开展合作中使用到京东支付服务的,您在使用京东支付服务过程中同意遵守如下特殊规则:
(1) 基于您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平台规则并授权第三方向本公司传输交易指令,您授权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传输的指令实施款项划扣,包括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或绑定的其他账户扣收您需向第三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不限于保证金、平台服务费、技术服务费、佣金、分成、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及您在第三方开展业务或者提供服务的款项。
(2) 您授权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的指令对您与您交易对手的交易发起退款,该退款指令视为您发起的不可撤销指令。您知悉,本公司仅为接受退款指令的执行方,如因退款交易引起任何纠纷均由您与第三方、交易对手自行处理,与本公司无关。
(3) 您授权并同意,本公司有权接受并根据第三方的指令对您的京东支付服务采取冻结、止付、解冻、划扣或采取其他风控措施。您知悉,本公司仅为接受指令的执行方,如因您的京东支付服务操作引起任何纠纷均由您与第三方自行处理,与本公司无关。
11. 您应自行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及收益损失等风险,您仅在本公司受您委托进行代收代付款项(不含被冻结、止付或其他限制的款项)的金额范围内享有对该等款项支付、提现的权利。
12. 您使用本服务时,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您自行承担该义务,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直接从您的京东钱包账户或其绑定的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不足以弥补本公司损失的,您应另行赔偿。您应在付款前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您应保证收款人领到的实际金额(税后)与付款标注金额一致。
五、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本公司设立网上交易查询系统,为您提供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您可以登录京东钱包账户或经您授权的第三方平台或页面内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您认可京东钱包账户的使用记录、交易数据等均以本公司系统记录为准。如您对该等数据存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本公司核实。
2. 本公司依据您预留的身份要素来校验身份真实性、有效性,校验通过即视为系您本人操作,本公司即可执行指令。为提升客户体验,您在此同意并授权本公司依据您的过往支付交易或行为记录等综合判断免密支付策略及核身策略,具体以实际提供功能为准。
3. 为更安全、有效地向您提供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本公司有权根据监管政策、自身风险策略、交易记录、资质等因素审核您业务类型,并且本公司有权采取重新识别您身份的措施,或做出冻结登录账号、交易款项、取消交易、直接自您京东钱包账户中扣回相应款项、调账(含调增、调减)、中止(终止)提供在本公司开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不限于本协议服务)等风控措施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用户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普通人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判断您是否应当承担赔付义务,您知悉并接受本公司基于其可获悉的信息、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自有风险模型、风险策略、您实名信息、用户投诉信息、交易情况等)对您的风险情况作出判断,并认可本公司基于该等判断对您的京东钱包账户作出处置及追究违约责任。
5. 若您接入本服务不满90日或者接入本服务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本公司不提供T+0资金提现服务,本公司将T日的交易资金记账至相应账户的,您不得在T日划转该交易资金。无论您何时接入本服务,本公司均有权根据您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提现周期,并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后台站内信、消息号等方式通知您。
6. 若您未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因不能归责于您的原因,造成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内资金通过本服务出现损失,且您未从中获益的,您可向本公司申请补偿。您应在知悉资金发生损失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本公司将通过自行补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方式处理您的申请。具体处理方式由本公司自行选择决定,本公司承诺不会因此损害您的合法权益。如本公司选择保险赔偿的方式,您同意委托本公司为您向保险公司索赔,并且您承诺:资金损失事实真实存在,保险赔偿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您已充分知晓并认识到,基于虚假信息申请保险赔偿将涉及刑事犯罪,保险公司与本公司有权向国家有关机构申请刑事立案侦查。
不论本公司选择何种方式保障您使用本服务的资金安全,您同意并认可本公司最终的补偿行为或保险赔偿行为并不代表前述资金损失应归责于本公司,亦不代表本公司须为此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您同意,本公司在向您支付补偿的同时,即刻取得您可能或确实存在的就前述资金损失而产生的对第三方的所有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上述债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且您不再就上述已经让渡给本公司的债权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再就资金损失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若您又从其它渠道挽回了资金损失的,或有证据证明您涉嫌欺诈的,或者发生您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本公司并将返还本公司已补偿或保险公司已赔偿的款项,否则本公司有权自行或根据保险公司委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从您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划扣等方式向您进行追偿。
7. 本服务开通后,支付交易经清算机构转发并置为终态后,即具有最终性,以清算机构联机交易结果为准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本公司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您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8. 本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您的日常经营情况、风险情况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巡检、调查和识别,本公司将参考第三方反馈信息对您进行管理,如因您原因导致第三方向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您承诺将向第三方进行赔偿,或授权第三方可对您的京东钱包账户余额及绑定的其他资金渠道进行扣款。
六、 服务费用、发票
1. 在您使用京东钱包服务期间,本公司有权收取账户服务费。本公司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站内信、消息号、邮件、官网公告(jdpay.com)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通知收费标准。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将自您/您关联方的任一京东钱包账户余额或者其他资产中直接扣减上述服务费;扣减失败的,本公司有权自动顺延补扣直至扣减成功。您可通过京东钱包明细查询账单。
2. 如您的京东钱包账户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公司可减免收取账户服务费;但当您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本公司有权直接恢复原有收费标准而无需另行通知您。
(1)京东钱包账户存续期间,自然月度内新增至少1笔动账交易的;
(2)京东钱包账户存续期间,连续自然月度内无动账交易但未满12个月的;
(3)被公检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采取措施导致无动账交易的;
(4)本公司不时更新的其他减免规则。
为免歧义,动账交易是指您的京东钱包账户发生基于正常交易的出入金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公司及/或公检法等有权机关自您钱包账户中划扣款项等不属于动账交易。
3. 您注销京东钱包账户时,已收取的账户服务费不予退还;如有未支付的款项,您应先行予以补足,否则本公司有权不予注销或要求您支付额外的逾期滞纳金。
4. 若遇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公司运营计划调整,本公司有权调整服务费标准。本公司将以官网公告(jdpay.com)、电子邮件、站内信、消息号、电话、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您,您对调整后的服务费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调整并将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双方无法就收费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您可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
5. 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费用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对账数据以本公司数据为准,如您有证据证明对账数据存在错误的,双方另行协商。
6. 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开具与服务费金额对应的发票,发票类型以您申请类型为准。如您申请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您须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若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则税务登记证副本上须加盖有一般纳税人章 (您具体提供的资料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
七、 知识产权
八、 保密条款
(1) 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 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已经或者在将来进入公共领域;
(3) 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1) 监管机构等有权机关要求本公司提供的;
(2)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本公司提供的;
(3) 本公司委托他人对您进行巡检、调查、识别时,需要向第三方披露相关信息的;
(4) 您授权第三方从本公司获取的;
(5) 其他依法无需经您同意的情形。
九、 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条款
为便于您简单便捷绑卡,本公司与部分银行(具体以本公司服务页面展示为准)合作,向您提供免输卡号绑卡服务。如您选择免输卡号绑卡的,您同意并授权本公司将您填写的或者您授权第三方提供给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码)加密传输至该发卡行,以便发卡行向您展示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卡列表;您选择银行卡后,视为您同意并授权发卡行将该银行卡信息(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传输至本公司,以便和发卡行进行校验通过后,开通快捷支付。本公司或发卡行可能会对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具体以业务为准。
十、 除外责任及不可抗力
十一、 违约责任
(1)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或通过资质造假或冒用资质开立、使用京东支付服务的;
(2) 利用京东支付服务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赌博、涉黄、涉毒、诈骗、非法集资、恐怖融资、套现、套利、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及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得使用京东支付服务进行交易的活动等;
(3) 利用京东支付服务开展未获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非法交易;
(4) 拒绝、阻挠、逃避本公司的交易查询、调单查询、资料补充或检查要求的;
(5) 未经书面同意,挪用支付接口或者转接于其他业务场景;
(6) 业务场景或交易发生严重客诉、恶性舆情等风险事件,或致本公司被卷入群体性事件、诉讼致使遭受损失的;
(7) 您或您的关联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有)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国家机关、京东集团等列入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高风险用户的,或被列入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发布的制裁范围,或您的交易违反需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
(8) 违反市场活动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京东钱包开展刷信用、虚假交易、作弊或套现套赔套利等异常情形;
(9) 存在应向本公司及/或关联公司、相关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未支付的;
(10) 第三方向您或您关联方的京东钱包账户错误汇入资金等导致您可能存在不当获利且您不配合退还的;
(11) 故意诋毁或损害本公司及/或关联公司商誉,侵犯京东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12)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1) 注册、登录或实名认证时提交的主体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自然人的身份证件、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受益所有人等信息)缺失、变更、过期、失效或有其他异常情形且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
(2) 本公司日常巡检发现京东支付服务使用场景存在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入网网站未正常运营,未按要求使用支付接口,实际经营与准入信息不符,经营模式存疑等);
(3) 被工商登记机关列入异常商户名录;
(4) 京东支付服务存在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
(5) 违反本公司关于京东支付服务的管理规则或京东平台规则/协议的其他情形;
(6)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的情形。
十二、 管辖和法律适用
十三、 通知
十四、 其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分支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或乙方签约页面点击(或勾选)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开通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保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内容的含义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方点击确认(或勾选)并提交即视为甲方接受本协议,且本协议即日起生效,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甲方如有投诉建议,可致电乙方24小时客服电话转人工服务。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和网银在线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网银在线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签约信用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快捷支付”签约的信用卡为甲方本人申请并使用,甲方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授权并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的卡号、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作为确认甲方身份及操作真实性的验证要素,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信息一致并验证甲方填写的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一致后,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并为甲方签约信用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网银在线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的信息:卡号、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网银在线据此收集、知悉甲方填写的上述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甲方同意乙方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卡片信息(卡号)、个人身份信息(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身份鉴别信息(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交易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个人客户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客户信息。以上信息中,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身份鉴别信息、交易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从签约的信用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信用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
四、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单笔、单日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任何情况下,甲方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小者为准),同时也受限于信用卡支付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或信用卡支付额度,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甲方不得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欺诈、洗钱、违规、诈骗、恐怖融资、违反诚信原则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用途真实合法。一旦甲方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中约定的相关措施,如限制透支消费、止付甲方持有的本行卡片等。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被他人使用,或甲方同意他人使用本人手机,以及甲方在网银在线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甲方遗失信用卡或泄露信用卡账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等敏感个人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3.甲方更换手机号后,未通过乙方认可的有效方式告知乙方,可能导致发生账户被他人冒用等风险。
4.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七、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范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信用卡账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在网银在线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透露;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信用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更换手机号后,应及时在乙方渠道(营业网点、智能柜台、中国银行APP)办理手机号变更;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信用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服务等。因发生甲方未采取前述措施防范风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向乙方致电(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申请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甲方可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当撤回授权后,乙方无法继续为甲方提供撤回授权所对应的服务,也不再处理甲方相应的信息。甲方撤回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为保障安全和高效处理甲方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乙方会在验证甲方的身份后处理甲方的请求,并可能会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乙方在验证甲方的身份后,会及时响应甲方基于上述权利提出的请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及合理解释。
如甲方对乙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进行咨询、反映。乙方将在15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给甲方答复及合理解释,若情况复杂可能在30天内进行回复,并告知甲方外部纠纷解决途径。
若甲方对网银在线就本人个人信息的处理存在疑问,可直接致电网银在线进行咨询,网银在线的联系方式:95118(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填写联系方式)
九、乙方深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乙方承诺采用更为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存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当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恪守以下原则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必要性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十、甲方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产生的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以甲方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为准,本协议关于个人信息授权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甲方签署的《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信用卡客户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对外提供信用卡客户个人信息授权书》、《信用卡客户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等授权书(如有)的约定执行。甲方可通过乙方官方网站(https://www.boc.cn)查询上述文件。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若因乙方系统等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甲方可直接联系乙方。
若甲方因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甲方与XX公司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供应商自行协调解决。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或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如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业务协议、变更相关服务内容,乙方将在乙方网站(https://www.boc.cn)至少提前3天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接受变动的内容,可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通过相关渠道解除签约关系,若甲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
二、甲方可通过网银在线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解约,指甲方通过网银在线或直接通过乙方渠道发出指令,解除信用卡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或因甲方签约时填写的卡号、客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发生变动导致的签约关系解除,如继续使用快捷支付,须与乙方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本协议提及的快捷支付服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附件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6咨询。
如果您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请您确认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如您通过页面勾选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同意本协议。中国银行仅会在您和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相关信息。如您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同意您使用我行的产品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请您不要点击勾选本协议并立即停止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银在线”)或乙方签约页面点击确认方式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定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客服电话95566)和 网银在线(联系方式请见网银在线官方网站公布)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按照甲方授权,根据网银在线对甲方签约借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从甲方相关账户划转资金的支付服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与网银在线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甲方可以通过网银在线提供的签约页面或乙方的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签约页面完成身份验证后进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开通。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该业务。
三、甲方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网银在线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四、乙方可根据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办理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甲方可通过乙方的客服(客服电话95566)以及 网银在线客服(联系方式请见网银在线官方网站公布)知悉支付限额。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甲方在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甲方遗失借记卡或泄露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个人信息,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网银在线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3.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网银在线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并对签约借记卡采取临时止付、挂失等方式处理。因发生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提供和更新有关客户及交易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甲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协议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资金不用于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适用的制裁的,或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中止或终止提供借记卡服务。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个人信息授权
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乙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甲方的信息,乙方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甲方的信息。如甲方拒绝乙方处理甲方的信息,甲方有权通过网银在线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服务,解除已签署的协议不影响撤回此前基于甲方的同意已进行的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在甲方解除本协议后,乙方将停止处理甲方的信息。
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中,为履行法定义务、本协议及业务办理所必需,在业务办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甲方主动提供、授权网银在线提供或因此产生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甲方姓名、个人电话号码(移动电话);
(二)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
(三)金融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卡号;
(四)个人交易信息: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历史交易记录。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一)基于甲方身份验证、借记卡快捷支付相关业务查询的目的;
(二)基于业务统计、异议处理及业务咨询的目的;
(三)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如果甲方不予授权同意提供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为甲方提供本产品或服务。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基于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中,为履行法定义务、本协议及业务办理所必需,在业务办理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甲方主动提供、授权网银在线提供或因此产生与处理的如下必要敏感个人信息,包括: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甲方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
(二)金融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卡号;
(三)个人交易信息: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历史交易记录。
乙方深知上述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对于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依法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对甲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一)基于甲方身份验证、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查询的目的;
(二)基于业务统计、异议处理及业务咨询的目的;
(三)出于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如果甲方不予授权同意提供上述敏感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为甲方提供本产品或服务。
四、甲方同意并授权,在办理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时,乙方基于履行本产品协议所必需:
(一)甲方在乙方提供的签约页面进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签约并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出于核实甲方身份、业务查询、业务统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二)甲方在网银在线提供的签约页面进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签约并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出于业务查询、业务统计、异议处理、客户服务、履行监管要求和加强风险管理目的进行综合统计和研究分析、报送监管信息的目的;
乙方将甲方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历史交易记录必要个人信息通过加密技术传输或者加密移动介质方式委托给网银在线处理。
网银在线具备数据安全能力,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乙方承诺与网银在线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甲方相关信息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和个人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并要求网银在线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或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上述条款将可能会使网银在线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如甲方拒绝提供上述信息或拒绝授权,将无法使用本项产品服务。
五、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第三方机构,在提供时应向有关第三方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的职责并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要求有关第三方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一)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二)乙方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条款涉及向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六、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发现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甲方可依法撤回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授权,但因履行本合同所必需或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在撤回授权后,乙方将停止处理甲方相应的个人信息,并删除或匿名化相关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存储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撤回授权的决定,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渠道为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66)或到营业网点进行咨询,乙方将在三十天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响应甲方基于上述权利提出的请求。
七、乙方将个人信息存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甲方个人信息。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将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乙方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乙方将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甲方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八、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依据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
二、如甲方对业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乙方95566客服电话、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如果甲方认为乙方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也可通过95566客服电话、营业网点进行投诉,受理甲方的问题后,乙方会及时、妥善处理,并在15天内给予答复;如甲方对答复意见不满意,也可向调解组织、法院等机构申请调解、诉讼,以保护您的正当权益。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签约的借记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乙方可基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系统升级、业务变化等原因修改本协议并进行公告,乙方将在网站【http://www.boc.cn】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中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甲方可通过网银在线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协议终止后,甲方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本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本协议与甲乙双方前期签署相关文件约定不一致的,涉及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甲方知悉,乙方与网银在线可能终止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终止前网银在线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终止后乙方将无法继续处理网银在线发送的交易。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智能终端、柜面办理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客服电话:10010)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95588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智能终端、柜面办理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客服电话:10010)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95588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
客户授权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以及乙方总行的各分支机构)对其建设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以及乙方总行的各分支机构)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乙方发送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拥有乙方账户,并遵守乙方关于账户的章程与约定。
2.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账户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设置与之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快捷支付业务单笔限额、单日限额。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6.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
3.乙方有权随时变更甲方开通快捷支付后通过乙方进行电子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例如乙方可要求甲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或账号验证,或者使用网银盾或者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4.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通过乙方渠道、支付机构二级商户或支付机构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5.乙方承诺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应由银行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乙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五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或乙方手机银行APP及自助设备等渠道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后生效。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中国建设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
个人信息授权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个人信息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建设银行”)与您就快捷支付业务场景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95118)机构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
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如您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在办理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同等意义的明示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知晓并同意本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1. 在我行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我行收集的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如您不同意我行将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上述信息接收方,将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流程。
2. 我行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我行承诺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协议变更与终止
如若您不同意上述信息接收方继续处理之前我行基于您的授权同意向其提供的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通过支付机构APP及网站或我行手机银行APP及自助设备等渠道解除签约关系的方式撤回支付机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授权。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我行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三、责任承担
请您理解,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我行有可能因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我行的情况而导致您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或造成其他损失,我行将在过错范围内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并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如您对本个人信息保护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我行95533客服热线、登录我行官方网站(WWW.CCB.COM)、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或到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行会及时、妥善处理。
我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注册地址:_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_,邮编__100086_。
客户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中国建设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
客户授权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以及乙方总行的各分支机构)对其建设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以及乙方总行的各分支机构)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乙方发送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拥有乙方账户,并遵守乙方关于账户的章程与约定。
2.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账户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设置与之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快捷支付业务单笔限额、单日限额。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6.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
3.乙方有权随时变更甲方开通快捷支付后通过乙方进行电子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例如乙方可要求甲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或账号验证,或者使用网银盾或者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4.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通过乙方渠道、支付机构二级商户或支付机构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5.乙方承诺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承担应由银行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乙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五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或乙方手机银行APP及自助设备等渠道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后生效。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建设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中国建设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
个人信息授权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个人信息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建设银行”)与您就快捷支付业务场景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95118)机构相关事项订立的有效合约。
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如您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在办理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同等意义的明示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知晓并同意本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1. 在我行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我行收集的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如您不同意我行将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上述信息接收方,将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流程。
2. 我行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我行承诺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协议变更与终止
如若您不同意上述信息接收方继续处理之前我行基于您的授权同意向其提供的您的个人信息,您可通过支付机构APP及网站或我行手机银行APP及自助设备等渠道解除签约关系的方式撤回支付机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授权。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我行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三、责任承担
请您理解,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我行有可能因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我行的情况而导致您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或造成其他损失,我行将在过错范围内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并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如您对本个人信息保护事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拨打我行95533客服热线、登录我行官方网站(WWW.CCB.COM)、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或到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行会及时、妥善处理。
我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注册地址:_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_,邮编__100086_。
客户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作为《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已经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即为甲方)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即为乙方)共同签署,您(即为丙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并点击“确定”,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三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第一条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说明
1.丙方为在乙方注册、并在乙方或甲方客户端或网页界面申请开通快捷支付的客户。
2.丙方为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丙方需指定其在甲方已预留手机号码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
3.丙方按照乙方和甲方提供的开通快捷支付的操作流程,将其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4.丙方向甲方、乙方做出如下授权:丙方在乙方或其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选择快捷支付的,丙方向乙方提交电子支付指令后,授权由乙方向清算机构发起电子支付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划转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二条 扣款适用范围及支付限额
三方经协商一致,借记卡快捷支付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充值业务、消费业务、缴费业务、理财业务及转账(含还款)等业务,不得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性交易。贷记卡快捷支付仅限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业务、缴费业务,不得应用于充值业务、转账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还款业务及保证金业务等。
默认支付限额如下:
借记卡快捷支付: 单笔人民币3万元/日,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日
贷记卡快捷支付: 单笔人民币5万元/日,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日
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营需要调整默认支付限额,并由乙方在其网站相关页面进行公示。
丙方有权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在上述默认支付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修改后支付限额以丙方设置为准。
第三条 扣款的交易验证方式
乙方将采用静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或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等作为验证要素。乙方应当采用安全有效的验证手段核验丙方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并通过安全的交易渠道与丙方及甲方传递数据。
乙方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乙方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电子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乙方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等。
因交易验证方式、验证渠道不安全等原因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扣划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2.甲方尊重和维护丙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丙方合法权益。
3.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甲方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完整、不明确、存在乱码等导致甲方无法执行指令的;
(2)乙方发送错误的电子支付指令,甲方根据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执行后发生扣款差错的;
(3)丙方扣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或状态为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导致扣款失败的;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或清算机构操作流程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
4.乙方与丙方之间、乙方与其特约商户之间或乙方特约商户与丙方之间的基础交易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其特约商户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因前述基础交易引发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纠纷、权利主张或请求、以及其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乙方应积极处理前述纠纷或争议,避免甲方以任何形式陷入上述纠纷风险。
5.甲方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等外部监管要求,采取中止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降低支付限额等措施。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丙方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丙方。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乙方应当及时提示丙方;因丙方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应当主动通知丙方更改或者协助丙方采取补救措施。
2.乙方应确保通过清算机构向甲方发送的交易信息和电子支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乙方发送的交易信息或电子支付指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导致支付错误、失败、延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得篡改丙方指令,不得假冒丙方指令,也不得增加扣款金额;乙方如实施上述行为,致使甲方提供扣款等支付结算服务被丙方提出权利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丙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打印及发送发票等电子商务服务。
5.乙方应当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并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乙方负责处理因安全认证不足而产生的差错交易及风险交易,并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不得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丙方信息,且应事先告知丙方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丙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丙方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丙方信息。
7.乙方应通过协议约定禁止其特约商户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丙方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乙方应当向丙方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乙方为丙方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对相关金融类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首次购买时向丙方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丙方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按照乙方或甲方在客户端或网页界面上提供的流程提示,正确指定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并将注册账户和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2.乙方向清算机构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后,丙方不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3.丙方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信息及相关密码,不得向他人透露,因丙方对注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4.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在甲方的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密码、有效期、CVV2码、绑定的手机号等)、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及其密码、身份证件信息,不得泄露上述信息。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5.丙方知悉并同意,对于乙方交易网站和甲方网上支付系统而言,使用丙方拥有的相关账户、证书和密码并通过验证后即视为丙方行为,行为后果由丙方承担。
6.甲乙双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双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异常账务处理
1.丙方发现扣款金额与其交易金额不符,或者交易非本人授权或参与等其他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乙方进行查询或者投诉,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受理投诉后,将和甲方核对扣款信息。
2.因乙方安全认证不足或其他等原因造成丙方账户扣款差错的,由乙方负责补偿丙方资金损失。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1.丙方授权甲乙双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丙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以及甲方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清算机构等第三方获取的前述信息)。各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
2.甲乙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丙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丙方信息。
3.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获得丙方的授权同意后,有关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境外。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4.甲乙双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5.甲乙双方恪守对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甲乙双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丙方,难以逐一告知的,甲乙双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丙方有权通过甲方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阅及复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错误的,丙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7.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乙方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且应事先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客户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乙方对丙方的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由乙方与丙方另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协议终止
1.丙方有权通过在线解除本协议。丙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丙方不再授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扣款。
2.甲方和乙方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的,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将不再为丙方办理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公告上述事宜。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的,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2.本协议中“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作为《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已经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即为甲方)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即为乙方)共同签署,您(即为丙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并点击“确定”,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三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第一条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说明
1.丙方为在乙方注册、并在乙方或甲方客户端或网页界面申请开通快捷支付的客户。
2.丙方为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丙方需指定其在甲方已预留手机号码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
3.丙方按照乙方和甲方提供的开通快捷支付的操作流程,将其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4.丙方向甲方、乙方做出如下授权:丙方在乙方或其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选择快捷支付的,丙方向乙方提交电子支付指令后,授权由乙方向清算机构发起电子支付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划转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二条 扣款适用范围及支付限额
三方经协商一致,借记卡快捷支付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充值业务、消费业务、缴费业务、理财业务及转账(含还款)等业务,不得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性交易。贷记卡快捷支付仅限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业务、缴费业务,不得应用于充值业务、转账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还款业务及保证金业务等。
默认支付限额如下:
借记卡快捷支付: 单笔人民币3万元/日,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日
贷记卡快捷支付: 单笔人民币5万元/日,日累计人民币5万元/日
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营需要调整默认支付限额,并由乙方在其网站相关页面进行公示。
丙方有权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在上述默认支付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修改后支付限额以丙方设置为准。
第三条 扣款的交易验证方式
乙方将采用静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或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等作为验证要素。乙方应当采用安全有效的验证手段核验丙方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并通过安全的交易渠道与丙方及甲方传递数据。
乙方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乙方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电子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乙方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等。
因交易验证方式、验证渠道不安全等原因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扣划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2.甲方尊重和维护丙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丙方合法权益。
3.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甲方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完整、不明确、存在乱码等导致甲方无法执行指令的;
(2)乙方发送错误的电子支付指令,甲方根据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执行后发生扣款差错的;
(3)丙方扣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或状态为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导致扣款失败的;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或清算机构操作流程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
4.乙方与丙方之间、乙方与其特约商户之间或乙方特约商户与丙方之间的基础交易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其特约商户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因前述基础交易引发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纠纷、权利主张或请求、以及其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乙方应积极处理前述纠纷或争议,避免甲方以任何形式陷入上述纠纷风险。
5.甲方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等外部监管要求,采取中止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降低支付限额等措施。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丙方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丙方。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乙方应当及时提示丙方;因丙方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应当主动通知丙方更改或者协助丙方采取补救措施。
2.乙方应确保通过清算机构向甲方发送的交易信息和电子支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乙方发送的交易信息或电子支付指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导致支付错误、失败、延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得篡改丙方指令,不得假冒丙方指令,也不得增加扣款金额;乙方如实施上述行为,致使甲方提供扣款等支付结算服务被丙方提出权利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丙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打印及发送发票等电子商务服务。
5.乙方应当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并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乙方负责处理因安全认证不足而产生的差错交易及风险交易,并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不得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丙方信息,且应事先告知丙方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丙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丙方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丙方信息。
7.乙方应通过协议约定禁止其特约商户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丙方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乙方应当向丙方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乙方为丙方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对相关金融类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首次购买时向丙方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丙方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按照乙方或甲方在客户端或网页界面上提供的流程提示,正确指定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并将注册账户和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2.乙方向清算机构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后,丙方不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3.丙方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信息及相关密码,不得向他人透露,因丙方对注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4.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在甲方的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密码、有效期、CVV2码、绑定的手机号等)、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及其密码、身份证件信息,不得泄露上述信息。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5.丙方知悉并同意,对于乙方交易网站和甲方网上支付系统而言,使用丙方拥有的相关账户、证书和密码并通过验证后即视为丙方行为,行为后果由丙方承担。
6.甲乙双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双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异常账务处理
1.丙方发现扣款金额与其交易金额不符,或者交易非本人授权或参与等其他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乙方进行查询或者投诉,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受理投诉后,将和甲方核对扣款信息。
2.因乙方安全认证不足或其他等原因造成丙方账户扣款差错的,由乙方负责补偿丙方资金损失。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1.丙方授权甲乙双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丙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以及甲方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清算机构等第三方获取的前述信息)。各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
2.甲乙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丙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丙方信息。
3.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获得丙方的授权同意后,有关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境外。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4.甲乙双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5.甲乙双方恪守对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甲乙双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丙方,难以逐一告知的,甲乙双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丙方有权通过甲方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阅及复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错误的,丙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7.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乙方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且应事先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客户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乙方对丙方的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由乙方与丙方另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协议终止
1.丙方有权通过在线解除本协议。丙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丙方不再授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扣款。
2.甲方和乙方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的,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将不再为丙方办理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公告上述事宜。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的,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2.本协议中“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PSBC〔2022〕ZH1002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银在线信用卡
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本版本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客服电话40088-95580进行咨询或投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银在线信用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卡中心”)与邮储银行卡中心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本服务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联合为您提供,将邮储银行信用卡与京东账户签约绑定后,邮储银行卡中心即可根据网银在线发送的指令,从您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的支付服务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信用卡且同时为网银在线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您通过邮储信用卡APP、网银在线客户端、我行其他客户端或移动终端等点击确认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1、您应确保您开通本服务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开通本服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邮储银行卡中心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您将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本协议自您开通某张绑定银行卡的网银在线信用卡快捷支付功能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相关内容可在邮储信用卡APP快捷支付功能绑卡授权页面查询。
3、本服务使用邮储银行卡中心的各类贷记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分别按卡签约。您开通或取消本服务,选择确认后立即生效。如签约卡片发生换卡、续卡等情况,新卡不自动适用本业务,使用时需另行开通。
4、为切实保障您账户安全,保证快捷支付功能为本人开通,您在申请开通快捷功能时,需要填写以下信息,包括但并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用卡号、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您授权邮储银行卡中心将您填写的信息通过行内渠道用于身份真实性校验。以上信息属于您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对您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请您在保证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谨慎提供上述信息。邮储银行卡中心仅出于履行本协议及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必需的目的和范围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您个人信息的安全。
5、您可通过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80、联络客户经理等我行客户服务渠道请求访问、更正、复制、查阅、删除我行所处理的有关个人信息。
6、您在申请本服务过程中,勾选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全面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您同意邮储银行卡中心将您填写的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用卡号、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发送至网银在线(网银在线联系方式请见网银在线官方网站公布)用于校验您的身份,并同意将您所选择的信用卡号与您在开立的指定京东账户绑定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且开通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
7、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将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内。我们仅在实现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期间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如依据《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保存您的重要信息(如交易信息)至与您结束服务关系后至少5年,并在保存期限届满后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您的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8、邮储银行卡中心仅提供通过网银在线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对于您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支付过程中与交易对手、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商品或服务价格、数量、质量、售后等争议均与邮储银行卡中心无关,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或相关第三方自行协商解决。因邮储银行卡中心提供支付服务产生争议的,您可拨打4008895580进行反馈,邮储银行卡中心将提供必要的协助。
9、您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与本服务相关的信用卡信息、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绑定网银在线账户及登录、支付密码等与该业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遗失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片信息,您可通过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80通知邮储银行卡中心,及时挂失或对卡片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密码、泄露身份信息或卡片信息、泄露网银在线账户信息、数字证书、电子令牌、UKey、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依法应由银行承担责任的除外。您一经成功申请快捷支付服务后,您在网银在线客户端 APP使用界面输入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后,即表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邮储银行卡中心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10、您可登录邮储信用卡APP,在快捷支付功能中查询绑定银行卡的相关信息。或者登陆网银在线客户端APP进行查询绑卡信息。
11、您可登录邮储信用卡APP或者网银在线客户端APP关闭某张绑定银行卡的信用卡快捷支付功能或解除某张银行卡的绑定关系。若邮储信用卡APP或者网银在线客户端APP绑定的最后一张银行卡信用卡快捷支付功能被解除,本协议自动终止。若您撤回信息处理的授权,授权撤回后可能无法使用快捷支付功能。
12、邮储银行卡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本服务支付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金额限制和交易次数限制,您可通过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80查询到相关信息。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卡中心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制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限制不应超过邮储银行卡中心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制(或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制”)。如实际支付大于支付限制,邮储银行卡中心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邮储银行卡中心和网银在线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随时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支付限制规定。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相关交易规则和支付限制规定,您可通过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咨询/投诉电话4008895580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绑定。
13、您对提供给邮储银行卡中心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邮储银行卡中心将上述材料、信息用于反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在与我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构规定的或我行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我行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的相关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邮储银行卡中心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本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您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2)您存在利用邮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违法、违反监管机构规定行为的;(3)您存在违反邮储银行卡中心在官方网站、邮储信用卡APP、微信公众号或营业网点等渠道公告的相关业务章程及业务规则的行为;(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邮储银行卡中心无法再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
14、您知悉并同意:邮储银行卡中心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修改、暂停、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修改后的内容我们会通过官方渠道向您进行消息通知,方式包括官网公告、邮储信用卡APP客户端消息推送、“咨询”公告等合理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若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可按照本协议第11条终止使用本服务。本协议暂停、终止后,在暂停、终止前您已发送至邮储银行卡中心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邮储银行卡中心处理该交易指令所产生的后果。
1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6、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办理。您可通过邮储信用卡APP我要办卡-立即申请功能查看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相关内容。
客户声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线上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条款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及投诉热线:95580,以便我们向您解释咨询。您通过点击签约页面确认的方式选择签订本服务协议,即表示您确认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业务定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网银在线支付(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合作机构”)联合为邮储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提供的,将邮储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邮储银行即可根据支付合作机构发送的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的支付服务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借记卡且同时为支付合作机构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1.您同意邮储银行以支付合作机构传送至邮储银行的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支付合作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您需确保您所提供的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
2.为了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将姓名、银行卡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过加密方式发送至支付合作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合作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授权页面会展示具体授权信息、第三方名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请您具体关注授权页面。
3.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您须妥善保管本人邮储银行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个人信息,不得将个人信息向他人透露。因您的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4.您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您的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支付合作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您对此交易验证方式及交易规则无异议。
5.为确保您的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支付合作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您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该笔交易。如您需查看支付限额,可在邮储银行相关渠道或者支付合作机构端进行查询。
6.您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非邮储银行过错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您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7.您不得利用邮储银行支付合作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邮储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合作机构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约定,您需对提供给邮储银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邮储银行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
8.因非邮储银行原因以及邮储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的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支付合作机构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9.为了及时、准确地完成签约及快捷支付,并满足反洗钱等监管要求,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需要记录您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并将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保护措施,保障您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本服务终止后,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必要期限内留存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
三、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邮储银行不对支付合作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支付合作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如您对邮储银行依据支付合作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存在异议,应与支付合作机构协商解决。
2.邮储银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您因通过支付合作机构或支付合作机构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支付合作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您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送达至您,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四、协议的效力
1.您理解并同意,针对本协议一般要素(包括不限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我行有权变更或暂停本协议条款,但必须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http://www.psbc.com/cn/)或营业网点、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告。请您及时认真查阅本协议及变更后的内容;对于重要要素(包括不限于个人信息授权内容变更、业务形式变更等),我行将在获得您的授权后履行协议条款。对相关条款如有异议,您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并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或者支付合作机构端解除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2.如邮储银行与支付合作机构业务合作终止,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如您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可以通过支付合作机构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3.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需重新签约。
五、用户信息授权
您知悉上述您授权的银行卡号、证件号码等属于您的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您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资金风险。我行会在法律允许和业务范围内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支付合作机构依法使用您所授权的信息,并对您的信息保密。您可通过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上述您授权的个人信息,及通过解约方式撤回上述授权。当您撤回同意邮储银行处理有关您本人信息后,邮储银行将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理解,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您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邮储银行提供服务的必要信息,您应在邮储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客户声明:邮储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内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关注您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标记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费用、期限、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等渠道向民生银行咨询,请您在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自愿接受民生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如您未满18周岁(不包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请您在法定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法定监护人完成协议签署。特别的,如您不满十四周岁,您的监护人应同时仔细阅读《中国民生银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该协议是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您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协议项下涉及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依法由您的监护人代为行使和履行,同时监护人应当分考虑被监护人(您)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一经签署即视为民生银行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您及您的监护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您及监护人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客户:个人客户 (下称“客户”)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与签约本协议的客户,就民生银行为客户使用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定义
1、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的支付方式。客户作为民生银行借记卡持有人,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付款,付款时无需登录民生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凭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密码、留存的手机号码的动态口令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届时提供的验证方式,即可完成付款。
2、客户:指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支付账户,通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与民生银行签署本协议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在民生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并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
3、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4、指定银行账户:指客户开立在民生银行,指定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手机号码:是指客户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客户通过民生银行认可的渠道进行变更后的手机号码预留信息或客户在民生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6、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并负责维护的用于完成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系统,与民生银行系统相连以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二、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先决条件
1、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支付时,民生银行完成支付(即,民生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客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付款指令中指定的账户)的前提条件是指定银行账户有充足的活期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2、客户知悉并确认,客户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民生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等验证信息准确完整。
三、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安排
1、业务功能和流程
为了提升服务体验与服务效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不同的签约绑定服务方式。在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已合作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形下,客户可以自主选择:
(a) 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申请,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发送至民生银行进行验证;民生银行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将客户指定的支付账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
(b) 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申请,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如有)、证件类型)、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发送至民生银行,民生银行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和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客户在民生银行的服务页面查看本人名下可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民生借记卡列表,进行选择与确认指定银行账户。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将客户通过前述服务页面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账户与客户指定的支付账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
(c) 客户在民生银行渠道操作,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查询与核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核验通过后,将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敏感个人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民生银行,客户同意在民生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渠道服务页面查看前述支付账户列表并进行选择。客户同意民生银行验证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支付账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敏感个人信息(支付账户信息)发送非银行支付机构。
客户知悉并授权同意,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交互的前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证件号码、支付账户信息),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需通过清算机构(网联、银联)进行转送。在重新取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民生银行可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绑定完成后,即视为客户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的支付指令完成支付,民生银行无需另行校验客户的支付密码、银行卡交易密码、验证码等信息。
快捷支付签约和使用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移动电话、移动设备、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民生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渠道为准。
2、交易限额
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均有权设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交易限额。民生银行快捷支付客户限额包括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年累计限额;非银行支付机构限额包括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民生银行将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以及届时有效的其他渠道查询相关交易限额。成年客户首次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限额为:日累计限额20万元(人民币,下同),日累计笔数1000笔,年累计限额500万元;未成年客户首次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限额为:日累计限额1000元,日累计笔数10笔,年累计限额10万元。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客户风险情况等对客户限额进行调低。
为进一步保障客户的用卡权益,民生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等民生银行届时有效渠道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项下客户限额自助调整服务,客户可登录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在民生银行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内,修改日累计限额、单日累计笔数及年累计限额。
3、查询和解约
客户可在民生银行手机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以及届时有效的其他渠道查询快捷支付服务开通绑定情况或发起解除绑定。
四、客户权利义务
1、客户同意民生银行根据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代理向民生银行发送的对付款指令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及时完成支付。
2、客户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客户理解并同意,民生银行根据指令完成支付后,对于交易中可能发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账户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账户U宝或其他安全工具等情况,不会要求民生银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绑定成功后,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或其它使用界面输入支付账户密码及(或)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流程发出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求或约定的指令,即视为客户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该交易指令。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4、客户须妥善保管支付账户、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及其密码及其他信息。
客户应当设置不同于签约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网络支付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民生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已经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宝、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5、如客户签约开通民生银行账户信息通知功能的,如民生银行“账户信息即时通”服务等,民生银行将按照客户签约开通的该等功能提供快捷支付交易通知服务。
6、反洗钱
客户与民生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承诺自身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并承诺不通过民生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从事违反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规则的活动。
客户与民生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或过期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民生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发现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关联方涉及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或其他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事项,有可能给民生银行带来声誉、财务或其他损失的,或者客户不配合民生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工作的,或者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排除相关嫌疑的情况,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管控措施。
五、民生银行权利义务
1、民生银行有权将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视为客户发出,无需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等信息即可执行支付指令,执行后无法撤销。
2、民生银行有权对民生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并应对维护升级提前合理时间予以公告。
3、民生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指定银行账户可以绑定的支付账户数量,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协议管理项目进行查询。
4、民生银行仅通过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客户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客户与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自行解决,与民生银行无关。
六、个人信息处理
1、为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之目的,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
民生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在最小必要范围内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民生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命令、另行取得客户授权的除外。
如客户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本协议约定处理未成年人信息,并收集处理监护人本人个人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
3、为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之目的,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传输办理业务必要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证件类型)和敏感个人信息(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并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通过清算机构(网联、银联)进行转送。
4、客户有权撤回对民生银行个人信息的授权,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向民生银行申请终止上述授权,如撤回授权,将导致民生银行无法继续向客户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客户撤回个人信息的授权之前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不受影响。客户撤回授权后,民生银行将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个人信息记录保存时间届满后及时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
5、民生银行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5年,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超过上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民生银行会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但根据《反洗钱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或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民生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6、在以下情形中,客户可以向民生银行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a)民生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b)民生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客户的约定;
(c)民生银行停止提供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客户终止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
(d)个人信息的处理的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e)客户撤回之前作出的授权同意。
以上删除请求一旦被响应,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将及时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当客户从民生银行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民生银行可能不会立即从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删除客户的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民生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7、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营业网点或服务电话95568行使法律赋予客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及补充权等,还有权要求民生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8、民生银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提供的前述全部信息资料,尽管如此,客户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风险。
9、民生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查询签约信息,并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及银行柜台等渠道查询交易记录。
10、客户知悉并同意,出于解决纠纷而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举证和存证的需要、履行民生银行法定义务或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配合提供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可依法向前述司法机关、国家有权部门等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办理情况。
11、客户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可自主决定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民生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
1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获知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秘密所有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秘密所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生银行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但获得授权、或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家有关机关要求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七、不可抗力与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民生银行服务时,如非民生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民生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民生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电力/故障/系统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或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民生银行依法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客户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但因民生银行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客户损失的,不免除民生银行责任。
3、若发生民生银行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生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民生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银行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民生银行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民生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民生银行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协议的补充、变更与终止
1、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民生银行网站(网址:http://www.cmbc.com.cn/)、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3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
若客户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许可方式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未在公告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且在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相关修订版协议,修订版协议将于公告期限结束后生效。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客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民生银行在通过第1条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95568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客户与民生银行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经各方协商一致,选择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上述争议有关的相关通知、争议文件送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本协议以如下方式签署:线上签约方式。电子合同经签约双方电子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客户通过民生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数字证书、勾选、点击确认、在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协议。双方均承认双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签约方式完成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届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一、总则
1.本协议是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您”) 就华夏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您确认,您同意接受本协议时,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您为未成年人,您的监护人同意您使用我行提供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您的信息。您确认,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排斥。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已加粗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您可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借记卡服务热线为“95577”、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或到我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馈或投诉。
二、定义及解释
1.支付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2.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将您本人在我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相应扣划您银行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掌上电脑等设备,具体以我行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3.华夏卡是指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是指集多账户、多币种、多功能于一体,综合使用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圈存圈提、消费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是指给予您一定信用额度,您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三、风险提示
为确保您安全使用我行快捷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内容:
1.选择专用于快捷支付的华夏卡。
2.请您在签约快捷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等交易提示功能,以便您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您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联系我行更新您的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及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
3.请您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建议不要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任何人,并建议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
四、双方权利义务
1.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华夏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在支付机构注册的用户ID(或称为“商户会员号”,下同)与该华夏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2.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及账户信息(银行卡号)。
3.您的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信息、账户信息(银行卡号)属于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您拒绝提供该信息的,可能会影响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您知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我行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4.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及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您的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有权机关。
5.我行仅在法律法规要求(如为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义务)的最低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的目的所必须的最低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存期限后,我行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在办理快捷支付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的处理目的,处理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7.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所必需的情形时,有权对您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账户信息(银行卡号)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行为。如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化,我行将通过官方渠道提前公示,并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进行告知。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则视为您接受并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如果您不同意我行对本协议的变更、暂停或终止,您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我行提供的本服务。
8.您有权通过我行的柜面、自助渠道等途径行使法律所赋予您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撤回同意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如您为未成年人,请与您的监护人共同阅读并在征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行提供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您的信息(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注意您的个人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我行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您的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使用我行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我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我行,以便我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拨打95577等方式联系我行。
10.一旦您的华夏卡绑定成功,您在支付机构相关使用界面发起支付申请并完成安全验证后(具体验证方式以您与支付机构约定为准),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支付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此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您扣款账户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11.您知悉并同意,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身份信息、设备信息、华夏卡账户及与该账户相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因您对上述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您本人承担。如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发生变更、遗失、泄露或手机、华夏卡发生遗失等情况,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借记卡客户服务热线95577,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77)并办理挂失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因您个人原因导致您的身份信息、华夏卡账户及与该账户相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并承担因此给我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为防范风险,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支付机构交易限额以您与支付机构约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限额较低者为准),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
13.我行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的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的正常使用。
14.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行为,且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存在上述非法行为,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15.为完成本协议项下所必需的签约、管理等功能,对于您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输入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快捷支付绑卡的场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对由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华夏卡与您此次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登录的用户ID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我行承诺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6.为完成本协议项下所必需的签约、管理等功能,对于您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进行免输卡号绑卡或在我行手机银行、华彩生活APP等渠道主动发起的免输卡号绑卡的场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将您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提供给我行的合作支付机构(即您本次发起绑卡申请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见该支付机构官方网站)。我行承诺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1.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约定,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如有变更、暂停或终止,我行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提前公示,并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进行告知。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则视为您接受并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如果您不同意我行对本协议的变更、暂停或终止,您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我行提供的本服务。
2.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我行将受理此交易指令。
3.您可通过支付机构或我行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
六、免责条款
1.以下情形,我行不承担责任,但我行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您的影响,并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因合作支付机构或其他合作实体的原因导致我行无法正常提供本服务;
(2)非因我行导致的电信设备、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第三方引起的服务不能或延迟;
(3)我行、转接系统、合作支付机构或其他合作实体在网站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4)因电脑或手机病毒、黑客攻击、您所在位置、您关机以及其他非因我行导致的原因造成的服务终端不能满足您要求的情况;
(5)不可抗力:战争、洪水、火灾、台风、海啸、地震、政府行为等一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因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其他非因我行过错而产生的损失;
(7)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
2.由于您的银行卡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或划扣,从而导致我行扣款失败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依照经您签署对您适用的《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华夏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华夏银行信用卡章程》、《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华彩生活客户服务协议》、《华夏银行信用卡易达金领用合约》、《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华彩生活隐私政策》及相关附属规则予以履行;本协议与上述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
您在此确认,您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我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您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我行责任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应您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一、总则
1.本协议是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您”) 就华夏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您确认,您同意接受本协议时,您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您为未成年人,您的监护人同意您使用我行提供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您的信息。您确认,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排斥。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已加粗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您可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借记卡服务热线为“95577”、信用卡服务热线为“400-66-95577”)或到我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反馈或投诉。
二、定义及解释
1.支付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2.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将您本人在我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相应扣划您银行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掌上电脑等设备,具体以我行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3.华夏卡是指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是指集多账户、多币种、多功能于一体,综合使用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圈存圈提、消费支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是指给予您一定信用额度,您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三、风险提示
为确保您安全使用我行快捷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内容:
1.选择专用于快捷支付的华夏卡。
2.请您在签约快捷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等交易提示功能,以便您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您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联系我行更新您的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及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
3.请您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建议不要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任何人,并建议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
四、双方权利义务
1.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华夏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在支付机构注册的用户ID(或称为“商户会员号”,下同)与该华夏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2.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及账户信息(银行卡号)。
3.您的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信息、账户信息(银行卡号)属于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您拒绝提供该信息的,可能会影响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您知悉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您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我行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4.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及公安、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您的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有权机关。
5.我行仅在法律法规要求(如为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义务)的最低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的目的所必须的最低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存期限后,我行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在办理快捷支付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的处理目的,处理您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7.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所必需的情形时,有权对您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账户信息(银行卡号)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行为。如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化,我行将通过官方渠道提前公示,并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进行告知。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则视为您接受并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如果您不同意我行对本协议的变更、暂停或终止,您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我行提供的本服务。
8.您有权通过我行的柜面、自助渠道等途径行使法律所赋予您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撤回同意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如您为未成年人,请与您的监护人共同阅读并在征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行提供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您的信息(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注意您的个人信息都属于敏感信息)。我行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监护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处理您的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使用我行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我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我行,以便我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您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拨打95577等方式联系我行。
10.一旦您的华夏卡绑定成功,您在支付机构相关使用界面发起支付申请并完成安全验证后(具体验证方式以您与支付机构约定为准),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支付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此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您扣款账户余额或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11.您知悉并同意,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身份信息、设备信息、华夏卡账户及与该账户相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因您对上述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您本人承担。如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发生变更、遗失、泄露或手机、华夏卡发生遗失等情况,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借记卡客户服务热线95577,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77)并办理挂失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资金损失。因您个人原因导致您的身份信息、华夏卡账户及与该账户相关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并承担因此给我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为防范风险,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支付机构交易限额以您与支付机构约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限额较低者为准),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
13.我行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的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的正常使用。
14.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行为,且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存在上述非法行为,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15.为完成本协议项下所必需的签约、管理等功能,对于您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输入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快捷支付绑卡的场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对由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华夏卡与您此次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登录的用户ID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我行承诺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6.为完成本协议项下所必需的签约、管理等功能,对于您在支付机构APP或网站等渠道进行免输卡号绑卡或在我行手机银行、华彩生活APP等渠道主动发起的免输卡号绑卡的场景,您同意并自愿授权我行将您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提供给我行的合作支付机构(即您本次发起绑卡申请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见该支付机构官方网站)。我行承诺对您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1.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协议约定,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如有变更、暂停或终止,我行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提前公示,并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进行告知。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则视为您接受并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变更。如果您不同意我行对本协议的变更、暂停或终止,您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我行提供的本服务。
2.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我行将受理此交易指令。
3.您可通过支付机构或我行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
六、免责条款
1.以下情形,我行不承担责任,但我行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您的影响,并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因合作支付机构或其他合作实体的原因导致我行无法正常提供本服务;
(2)非因我行导致的电信设备、电力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第三方引起的服务不能或延迟;
(3)我行、转接系统、合作支付机构或其他合作实体在网站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
(4)因电脑或手机病毒、黑客攻击、您所在位置、您关机以及其他非因我行导致的原因造成的服务终端不能满足您要求的情况;
(5)不可抗力:战争、洪水、火灾、台风、海啸、地震、政府行为等一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因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其他非因我行过错而产生的损失;
(7)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
2.由于您的银行卡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或划扣,从而导致我行扣款失败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依照经您签署对您适用的《华夏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华夏银行网络金融业务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华夏银行信用卡章程》、《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华彩生活客户服务协议》、《华夏银行信用卡易达金领用合约》、《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华彩生活隐私政策》及相关附属规则予以履行;本协议与上述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其他
您在此确认,您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我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您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我行责任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应您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交通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您通过页面点击确认及/或勾选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及相应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如果没有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不得使用本服务。如您为未成年人,请您的监护人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在征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本服务。
一、快捷支付是指您在我行合作的支付机构/商户网站成功进行信用卡及个人身份信息验证并签约后,无须跳转我行支付页面便可在支付机构/商户完成前述签约信用卡消费支付请求的服务,且为我行免费向您提供的服务。
二、您授权同意我行在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将我行已经收集的您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作为校验要素进行校对核验、身份识别,并通过转接机构、清算组织等机构向您在前一步中所选中确认的支付机构/商户共享和提供上述信息(银联客户电话:95516;连通联系电话:400-820-3737),用于实现您持有的我行信用卡和该支付机构/商户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并作为确认您的身份及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依据。该 信用卡快捷支付的后续使用,遵循您与该支付机构/商户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依据本协议处理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如您未授权我行处理相应业务或服务项下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您将无法使用相应业务或服务。
三、您有权要求我行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四、本快捷支付业务在您选择确认后立即生效。若签约信用卡卡片发生重制卡或到期续卡,该重置后的新信用卡或续卡后的新信用卡在激活后仍自动适用本业务(自动设置为签约信用卡),无需另行签约开通;若签约信用卡卡片发生挂失补卡等更换信用卡卡号的情形,则该更换卡号的新信用卡不自动适用本业务,使用时需另行签约开通;若您不再使用本快捷支付业务,可通过我行买单吧APP或在支付机构/商户处取消该签约信用卡绑定支付机构/商户账户从而取消该签约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取消视为您撤回对本协议的同意。撤回后,我行在本协议下规定的各场景将不再收集、使用或对外提供与该银行卡相关的个人信息。您在协议生效期内提供或产生的信息,我行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进行保存,且在该保存时间内依法配合有权机关的查询,保存期限届满后,我行将及时删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行将停止除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五、您同意,本业务开通后,在通过支付机构/商户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按照支付机构/商户的交易验证方式完成交易验证(包括但不限于验证您在支付机构/商户设定的密码、短信、生物识别等,实际以支付机构/商户指定的验证方式为准)。支付机构/商户在您完成验证后向我行发起的快捷支付交易指令均将视为您本人真实、有效的意愿表示,我行将在验证本协议有效签署后,直接从签约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六、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清算机构业务规则变更或交易安全需要,随时对交易验证的流程和要素进行调整。为有效防范欺诈、虚假交易及洗钱等非法交易,我行也会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权机构规定进行报送。
七、您通过本快捷支付业务实施的相关支付交易应受签约信用卡账户可用额度和银行不时规定的单笔或累积交易金额的限制。以上各类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单笔支付交易个案应按照各规则所允许的最低交易限额为准。我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随时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限制规定。
八、您知悉,我行不对您通过本服务在支付机构/商户处购买的产品或享受的服务质量及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九、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持有,且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您应妥善保管与本业务相关的绑定信用卡的卡片信息、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及绑定支付机构/商户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如您的前述信用卡卡片信息、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请您及时与我行联系,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如您发生手机遗失、信用卡遗失、卡片或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应及时向我行挂失绑定信用卡,挂失前发生的交易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我行将采取合理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传输安全性,并督促信息接收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因我行原因导致的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由我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您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业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欺诈或用于其它非法目的。您须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若您拒不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信用卡账户状态处于不正常或存在违反信用卡领取使用的相关约定或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限制或停止您的用卡,并要求您立即全额清偿所有欠款。
十二、您持有的信用卡仅限您本人使用。您不得将信用卡出售、出租、转借、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购房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十三、我行有权因业务需要变更、升级或暂停本服务及/或修改、变更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买单吧APP推送、语音电话等方式通知您,并于您接收到上述通知信息时生效,或通过买单吧APP及/或交行网站进行公告,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您收到通知或于公告期满后继续办理、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服务及/或本协议修改、变更的内容。若您不同意相关修改,您可通过我行买单吧或支付机构/商户处取消您卡片绑定的快捷支付业务。
十四、我行有权终止本服务,并在不违反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我行有权提前在交行网站、买单吧APP等渠道或交行营业网点公告。
十五、因不可抗力或供电、网络、通讯、疫情等客观原因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变化导致您损失的或您不能正常享受本服务的,我行不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十六、因您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因支付机构/商户等第三方原因而产生的损失,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前述约定不免除因我行过错依法应由我行承担的责任。
十七、您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8009888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十八、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不受交通银行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十九、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二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您特此确认:已通读上述条款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已应您的要求对条款内容做了详细说明,您对上述所有条款内容均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
交通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需进行投诉,请及时至交通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即表示您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鉴于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拟向该借记卡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服务内容和流程
(一)“快捷支付服务”是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甲方在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绑定后,甲方通过支付账户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支付账户向甲方购买商品/服务的卖方付款、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下同)且选择使用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的,支付机构将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资金用于支付。
(二)甲方可在支付机构渠道,或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微银行等渠道(以下简称“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需在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填写或选定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支付机构验证甲方身份后,将甲方填写或选定的上述信息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通过短信验证码等方式验证甲方身份。前述验证均通过后,乙方将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绑定,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成功,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主动划扣资金进行支付。后续甲方在支付机构提供的渠道上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乙方按支付机构指令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内划扣资金进行支付时,甲方只需根据支付机构要求完成相关验证,乙方不再进行验证。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的支付账户密码设置、修改以及具体支付交易过程中的验证方式等具体规则,以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服务开通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卡号及密码、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讯地址、动态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以及甲方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指纹及人脸要素等信息,不得将该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信息泄露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三)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甲方不涉及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涉及上述制裁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位于上述被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支付机构指令扣划资金进行支付。甲方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及费用扣收与划付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二)乙方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和客户体验设置(包括修改,下同)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在相应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甲方无法对此进行修改,具体交易限额以支付机构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甲方快捷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前述限额的,乙方将拒绝执行。甲方在本协议下指定的太平洋借记卡为Ⅱ类、Ⅲ类账户的,支付限额除受乙方设置的快捷支付交易限额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限制外,还受相应Ⅱ类、Ⅲ类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三)快捷支付服务开通后,对于乙方正确执行支付机构指令产生的资金扣划,如甲方对相应资金支付存有异议,甲方应与支付机构自行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除外。
(四)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机构官方网站)。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五、信息披露与保密
5.1对于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乙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为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甲方合法权益,合理实施其他行为的;
(4)甲方另行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第六条 通知
6.1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该等信息变更在乙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6.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乙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乙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乙方对甲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乙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最近所知的甲方传真号码、甲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6.3甲方同意,除非乙方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甲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乙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甲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甲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乙方未收到甲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甲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甲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6.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微信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者为准。
6.4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甲方在对应业务渠道相应页面按提示说明文字完成相应操作后,页面显示成功信息。
▲▲(二)甲方同意,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以及修改协议,并于相应变更、暂停、修改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相应变更、暂停或修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解除快捷支付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相应变更、暂停、修改。
甲方同时同意,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提前通过乙方线上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告,本协议自公告中载明的终止时间终止。
▲▲(三)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渠道或乙方电子渠道跳转至支付机构渠道后主动解除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具体解除渠道以支付机构和乙方电子渠道相关页面展示为准。支付机构解除甲方与支付机构签署的快捷支付相关协议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亦相应解除。
乙方收到甲方及或/支付机构关于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绑定关系解除的通知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四)如因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与支付账户的绑定关系相应解除。乙方为甲方办妥相应注销、补(换)卡手续后,本协议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再受理和执行支付机构指令。本协议解除前乙方收到的支付机构指令,乙方仍将按前述指令执行,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该等指令全部执行完毕后本协议终止。
甲方如需再次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须重新阅读并签署本协议、重新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甲方指定太平洋借记卡进行补(换)卡等操作但卡号不变的,无需办理前述手续。
招商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有权要求我行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400-820-5555。
一、声明与承诺
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是一种网络支付业务。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与您在前一步中点选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本服务而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包括您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信息)。您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如您取消绑定、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不办新卡、信用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相应的信息传递给支付机构。
您应当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使用我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如我行发现您或您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您或您账户、您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您或您交易、您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您或您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我行有权单方对您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终止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您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您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我行可单方予以销户。我行因您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同时还应承担对我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行有权直接从您账户扣款对我行所受损失予以弥补。其中,“重要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二、身份识别方式
您同意我行对支付机构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以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对您的身份进行认证识别,支付机构对您的身份识别方式以您与支付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为准;您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支付机构保留变更上述身份识别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三、交易验证方式和交易规则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开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的前述信息泄露或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信用卡遗失等,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或丢失信用卡等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您使用本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也不应超过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如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与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拒绝执行交易指令。如因您在我行渠道设置了信用卡一键锁卡、卡片限额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支付,我行可能会通过支付机构服务页面提示您是否需要跳过一键锁卡或卡片限额等检查并继续完成支付,在取得您授权同意的前提下,我行将跳过一键锁卡或卡片限额等检查并执行交易扣款指令。如您因信用余额不足无法完成支付,我行可能会通过支付机构服务页面提示您申请临时信用额度(又称“临时额度”)后继续完成支付。您的临时额度审核结果以我行最终通知为准。临时额度失效后,您使用临时额度支付的款项将全额计入您最近一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本协议与我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我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涉嫌虚假交易、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您同意,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我行有权对本服务或本协议进行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语音电话等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您。该等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又称“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您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如您不同意,您有权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4008205555转7)等途径进行投诉,否则视为您同意该等变更,该等变更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服务或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终止关于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
服务协议
1、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招商银行”)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2、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是招商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或特约商户(以下统称为商户)合作推出的支付业务,即凭借您在商户端的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经招商银行验证后,无需招商银行账户密码即可完成的支付交易。
3、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总章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商户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我行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提醒您授权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商户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商户收集并向我行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商户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根据该商户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第二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您授权我行按照商户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快捷支付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快捷支付业务中,消费交易无需银行账户密码,您向指定商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作为您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您同意并授权该快捷支付交易的扣款指令经由商户向我行提交并予以直接扣款处理。
3、我行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4、我行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商户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商户交易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商户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向我行承诺:您已授权商户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授权其向我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商户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或合作的商户支付任何费用。
4、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商户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和商户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商户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6、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7、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应保证通过快捷支付业务发出的交易及扣款指令真实、合法、有效。您不得利用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9、您绑定我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四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我行或商户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招商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在我行渠道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4、您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划扣。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2、涉及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商户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商户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商户向我行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商户发生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快捷支付”用户消费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招商银行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功能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招商银行业务规定执行。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商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与商户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上海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为保障委托方的权利,请委托方在签署前再次确认受托方上海银行已向委托方明确说明并披露本协议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重要信息,同时,如委托方对本产品/服务存在疑问、建议、意见、投诉或各方存在纠纷时,委托方可以通过上海银行客服电话95594联系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答复。
本协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受托方”或“上海银行”)与受托方持卡人(以下简称 “委托方”)就第三方支付机构(下简称“三方支付”)相关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为明确委托方发起的通过三方支付向受托方提交的付款操作指令等资金划转事宜,双方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自愿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经受托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相应的快捷支付服务。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接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受托方按照三方支付的交易指令直接从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用于支付委托方请求付款的金额。
在绑定三方支付账户时,委托方应确保其要求与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受托方账户为委托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其绑定及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受托方、账户所有人损失的,委托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受托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本协议中委托方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三、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向三方支付提供其在三方支付进行网上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委托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账户类型及银行卡卡号、手机号信息,委托方同意将以上个人信息作为身份验证的要素,并同意将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与委托方在三方支付开立的支付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委托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委托方在此确认受托方根据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非受托方原因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委托方和三方支付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委托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经委托方授权进行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委托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受托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委托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用户号、账号(或卡号)等。委托方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和USBKey证书)等。委托方须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或转交除三方支付外的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委托方应确保在每次使用服务后,退出服务网址或任何个别服务。因委托方原因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泄露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五、委托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核实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
六、委托方应在其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或额度,保证受托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及时准确扣款。
七、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应进行相关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指令自动付款。对受托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付款请求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撤回或撤销。
八、在受托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受托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委托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委托方指令进行付款并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受托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2)委托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受托方或委托方设置的限额;
(4)委托方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委托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受托方与三方支付因故终止合作的;
(8)在受托方、三方支付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委托方不当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委托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当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得利所得。对于拒绝补缴的,受托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委托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十、受托方对于委托方与三方支付之间就付款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因通过付款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关于购买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款项扣收等争议均由委托方与三方支付自行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委托方不得以与三方支付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受托方的款项。
十一、受托方将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的传输稳定与安全,但由于互联网的性质及受托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网络可能出现非控制的传输问题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事故除外。受托方有权随时对其个人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保养、升级、测试或改造。委托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或恶意攻击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
十二、委托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受托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等情况的,受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的个人网上支付服务,并保留追究委托方责任的权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个人网上支付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三、委托方不得利用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受托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委托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由受托方认定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受托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四、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负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委托方在受托方进行的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提交文件、参与业务流程处理并获得服务,均以受托方线上系统记录作为各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本协议各方系通过受托方进行的线上系统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则各方通过该等线上系统相互进行的通讯,在相应信息成功发送后亦视为有效送达(除非受托方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该通知未成功送达)。
受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设备终端等方式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委托方送达地址等任一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方。
委托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委托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方,受托方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委托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按本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方式,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之日;采用电子设备终端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发件人发出之日。
十六、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由委托方本人亲自通过受托方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或三方支付成功提交解除协议指令进行。委托方在协议解除前发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委托方与受托方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借记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信用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章程或协议如与本协议约定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部分事宜,依相关章程或协议规定办理。
十九、受托方如变更本协议,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方式公告变更内容。相关公告发布即视为委托方已收到。在公告发布后委托方继续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二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自委托方在三方支付相关业务签约界面上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后生效。
二十二、如受托方与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受托方将在自动终止前5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告知委托方。
重要提示:
委托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委托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上海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为保障委托方的权利,请委托方在签署前再次确认受托方上海银行已向委托方明确说明并披露本协议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重要信息,同时,如委托方对本产品/服务存在疑问、建议、意见、投诉或各方存在纠纷时,委托方可以通过上海银行客服电话95594联系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答复。
本协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受托方”或“上海银行”)与受托方持卡人(以下简称 “委托方”)就第三方支付机构(下简称“三方支付”)相关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为明确委托方发起的通过三方支付向受托方提交的付款操作指令等资金划转事宜,双方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自愿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经受托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相应的快捷支付服务。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接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受托方按照三方支付的交易指令直接从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用于支付委托方请求付款的金额。
在绑定三方支付账户时,委托方应确保其要求与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受托方账户为委托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其绑定及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受托方、账户所有人损失的,委托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受托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本协议中委托方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三、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向三方支付提供其在三方支付进行网上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委托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账户类型及银行卡卡号、手机号信息,委托方同意将以上个人信息作为身份验证的要素,并同意将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与委托方在三方支付开立的支付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委托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委托方在此确认受托方根据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非受托方原因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委托方和三方支付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委托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经委托方授权进行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委托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受托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委托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用户号、账号(或卡号)等。委托方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和USBKey证书)等。委托方须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或转交除三方支付外的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委托方应确保在每次使用服务后,退出服务网址或任何个别服务。因委托方原因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泄露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五、委托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核实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
六、委托方应在其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或额度,保证受托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及时准确扣款。
七、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应进行相关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指令自动付款。对受托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付款请求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撤回或撤销。
八、在受托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受托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委托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委托方指令进行付款并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受托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2)委托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受托方或委托方设置的限额;
(4)委托方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委托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受托方与三方支付因故终止合作的;
(8)在受托方、三方支付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委托方不当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委托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当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得利所得。对于拒绝补缴的,受托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委托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十、受托方对于委托方与三方支付之间就付款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因通过付款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关于购买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款项扣收等争议均由委托方与三方支付自行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委托方不得以与三方支付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受托方的款项。
十一、受托方将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的传输稳定与安全,但由于互联网的性质及受托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网络可能出现非控制的传输问题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事故除外。受托方有权随时对其个人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保养、升级、测试或改造。委托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或恶意攻击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
十二、委托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受托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等情况的,受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的个人网上支付服务,并保留追究委托方责任的权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个人网上支付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三、委托方不得利用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受托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委托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由受托方认定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受托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四、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负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委托方在受托方进行的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提交文件、参与业务流程处理并获得服务,均以受托方线上系统记录作为各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本协议各方系通过受托方进行的线上系统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则各方通过该等线上系统相互进行的通讯,在相应信息成功发送后亦视为有效送达(除非受托方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该通知未成功送达)。
受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设备终端等方式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委托方送达地址等任一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方。
委托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委托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方,受托方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委托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按本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方式,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之日;采用电子设备终端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发件人发出之日。
十六、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由委托方本人亲自通过受托方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或三方支付成功提交解除协议指令进行。委托方在协议解除前发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委托方与受托方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借记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信用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章程或协议如与本协议约定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部分事宜,依相关章程或协议规定办理。
十九、受托方如变更本协议,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方式公告变更内容。相关公告发布即视为委托方已收到。在公告发布后委托方继续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二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自委托方在三方支付相关业务签约界面上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后生效。
二十二、如受托方与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受托方将在自动终止前5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告知委托方。
重要提示:
委托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委托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杭州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义
1、个人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杭州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 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3、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乙方发送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清算的业务。
二、概述
1、本快捷支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甲方已收到,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乙方官方网站地址为:www.hzbank.com.cn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甲方本人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或支付机构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为有效验证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选择使用本服务进行银行卡签约绑定时,应当认真输入并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并授权同意将上述信息要素提交乙方身份校验。甲方认可和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甲方确认将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乙方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直接从该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U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乙方与支付机构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保留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甲方在支付机构网站、APP或相关使用界面完成支付账户密码验证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脸、指纹等验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支付机构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3、甲方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乙方,因甲方自身原因泄露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盾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从为保护甲方的权益出发,可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5、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与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7、甲方对于乙方快捷支付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法律适用条款
1、甲方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3、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五、差错与争议的解决
1、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2、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APP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中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八、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甲方确认即生效,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杭州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义
1、个人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杭州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 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
3、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乙方发送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清算的业务。
二、概述
1、本快捷支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甲方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甲方已收到,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乙方官方网站地址为:www.hzbank.com.cn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甲方本人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或支付机构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为有效验证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在选择使用本服务进行银行卡签约绑定时,应当认真输入并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并授权同意将上述信息要素提交乙方身份校验。甲方认可和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甲方确认将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乙方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直接从该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U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为保障甲方的交易安全,乙方与支付机构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保留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甲方在支付机构网站、APP或相关使用界面完成支付账户密码验证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脸、指纹等验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支付机构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3、甲方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乙方,因甲方自身原因泄露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盾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从为保护甲方的权益出发,可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5、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与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7、甲方对于乙方快捷支付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法律适用条款
1、甲方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3、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五、差错与争议的解决
1、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2、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APP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中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八、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甲方确认即生效,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平安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第三方机构专用)
本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_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网银在线__”)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同意”、“确认”或“提交”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时生效,您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网银在线_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快捷支付是指您利用手持通讯设备、个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未采用读卡方式,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传输信息,我行根据网银在线发送的指令而无需验证借记卡/信用卡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借记卡/信用卡账户资金划付的业务。我行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
当您在网银在线发起本服务的开通申请时,您可以在对应服务页面进行操作,授权网银在线收集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我行,进行身份校对核验;我行比对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信息相一致后,发送手机交易验证码至您预留手机号上并对您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借记卡/信用卡将与您的_京东_账户进行绑定,并且我们会把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发送给_网银在线__,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快捷支付。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您须妥善保管本人在平安银行借记卡/信用卡预留信息,不得将预留信息及手机交易验证码向他人透露。因您在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者个人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一旦绑定成功,您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您与_网银在线_的约定为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而无需验证银行账户密码即可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个人行为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如需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平安口袋银行APP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本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如因您已开通本服务的借记卡/信用卡因注销、补(换)卡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约开通本服务。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可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我行官方渠道(我行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口袋银行APP公告、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与通知后变更、暂停本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与通知经官方渠道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45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您有权在收到日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您有权随时解除该项服务。您在前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本服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修改、变更后的内容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终止后,网银在线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通过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行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有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网银在线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网银在线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为400-088-8816。该联系方式通过公开渠道查得,请注意该联系方式后续可能发生变更。
您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借记卡/信用卡的开户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第三方机构专用)
本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_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网银在线__”)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同意”、“确认”或“提交”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时生效,您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网银在线_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快捷支付是指您利用手持通讯设备、个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未采用读卡方式,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传输信息,我行根据网银在线发送的指令而无需验证借记卡/信用卡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借记卡/信用卡账户资金划付的业务。我行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
当您在网银在线发起本服务的开通申请时,您可以在对应服务页面进行操作,授权网银在线收集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并将该信息发送至我行,进行身份校对核验;我行比对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信息相一致后,发送手机交易验证码至您预留手机号上并对您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借记卡/信用卡将与您的_京东_账户进行绑定,并且我们会把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发送给_网银在线__,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快捷支付。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您须妥善保管本人在平安银行借记卡/信用卡预留信息,不得将预留信息及手机交易验证码向他人透露。因您在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者个人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一旦绑定成功,您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您与_网银在线_的约定为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而无需验证银行账户密码即可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个人行为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如需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平安口袋银行APP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本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如因您已开通本服务的借记卡/信用卡因注销、补(换)卡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约开通本服务。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可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我行官方渠道(我行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公告、口袋银行APP公告、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与通知后变更、暂停本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与通知经官方渠道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45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您有权在收到日前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您有权随时解除该项服务。您在前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本服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或本服务的修改、变更,修改、变更后的内容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终止后,网银在线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通过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口袋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我行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有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网银在线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网银在线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为400-088-8816。该联系方式通过公开渠道查得,请注意该联系方式后续可能发生变更。
您同意,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借记卡/信用卡的开户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兴业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兴业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信用卡/借记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授权兴业银行将您的银行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法清算机构)提供给 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银在线 (机构全称及简称)进行交叉验证,用于开通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您同意我行对由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收集并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银行卡与您此次登录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进行绑定,或将由您指定的从 (机构简称)获得并展示在我行页面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特别提示,如您选择在我行提供的页面进行快捷支付开通签约的全程操作,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可将您登记在其平台的账号信息经必要脱敏后回传并显示在我行为您提供的签约页面上,以便您进行绑卡账户的选择与确认,您对此已知悉并同意。
我行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与《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约定,严格保护您的信息。
您可通过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APP、我行手机银行APP、我行信用卡“好兴动”APP、我行智能柜台、我行零售PAD等渠道申请开通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部分渠道仅支持信用卡签约)。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密码或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该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转交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您应立即向我行办理挂失,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在经我行确认后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将需由您自行承担,《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您泄露密码、丢失银行卡、丢失手机、丢失电话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等原因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为补充。
您不得利用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 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在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或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兴业银行:电话:95561。
(机构简称)网银在线联系方式为400-088-8816。
兴业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兴业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信用卡/借记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授权兴业银行将您的银行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法清算机构)提供给 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银在线 (机构全称及简称)进行交叉验证,用于开通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您同意我行对由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收集并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银行卡与您此次登录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进行绑定,或将由您指定的从 (机构简称)获得并展示在我行页面的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特别提示,如您选择在我行提供的页面进行快捷支付开通签约的全程操作,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可将您登记在其平台的账号信息经必要脱敏后回传并显示在我行为您提供的签约页面上,以便您进行绑卡账户的选择与确认,您对此已知悉并同意。
我行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与《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约定,严格保护您的信息。
您可通过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APP、我行手机银行APP、我行信用卡“好兴动”APP、我行智能柜台、我行零售PAD等渠道申请开通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部分渠道仅支持信用卡签约)。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密码或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该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转交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您应立即向我行办理挂失,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在经我行确认后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将需由您自行承担,《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您泄露密码、丢失银行卡、丢失手机、丢失电话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等原因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为补充。
您不得利用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 网银在线 (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 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 网银在线(机构简称)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在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或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兴业银行:电话:95561。
(机构简称)网银在线联系方式为400-088-8816。
中信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网银在线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页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网银在线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申请
您确认并同意,我行可向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披露您在我行登记的相关信息,并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期、安全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以短信验证码方式对您的身份进行认证识别网银在线对您的身份识别方式以您与网银在线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为准。您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网银在线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网银在线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您同意我行、网银在线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有效期、安全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快捷协议号。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如需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可通过网银在线客户端解除绑定,网银在线将对应信息传递给我行,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
2、使用
(1)您对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 以及一切涉及使用上述任何一项的活动或交易负保密责任。您同意不会将网银在线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您的密码或其他验证资料,或违反任何其他保密程序,您在知晓后须立即按照申领合约中规定的通知程序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程序通知我行。除非适用法律及条例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另有规定,对持卡人因未能遵守此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行不须承担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2)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的权利,如有修改,您可通过我行网站查询最新公告或通过网银在线客户端查看银行卡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3)您不得利用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a.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服务;b.终止本协议;c.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
(4) 您同意,我行保有对本服务合约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服务合约如有修改、增删时,会通过在本中心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您可于任何时间至本中心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5558(未开通400业务地区和手机用户请拨打0755-82380730)。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或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网银在线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3、密码及安全
(1)您在本业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以及我行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您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未尽保管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负责,我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同意并遵守:
a.不让任何人知道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
b.采取最严格的方式保护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例如:不将上述信息写在任何地方等。
(2)凡使用动态密码或其他安全校验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您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动态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您同意若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完成必要的卡片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我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您的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您的密码等机密信息都将被终止使用。若您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我行调查的,则由您或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4、服务申明
在下列的任一种情况下,我行都不负责您的损失及损害赔偿:
(1)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资料遗失或延迟、网上支付失败等情况下不可归属于我行或本服务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2)您个人电脑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上的损害均与我行无关。
(3)我行不保证您自网络上接受或传输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5、赔偿及争议解决
您利用本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您利用本服务而有所不同,我行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网银在线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我行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终止合约
(1)您保有取消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的权利。在终止服务申请生效之前,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您不得否认。
(2)若您违反本合约事项,我行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您与我行信用卡契约终止或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3)若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未办新卡、信用卡挂失未办新卡、信用卡升降级等情形导致原绑定的信用卡不能使用的,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同意我行将相关解除信息通知给网银在线。
(4)您同意,如我行与网银在线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并通过 我行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
7、协议的效力
(1)本合约事项于您完成我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申请后立即生效。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本合约已有约定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new_wap/lingyong.html。
(3)本合约即本服务中有关我行对您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及保护的未尽事宜依照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与本合约已有约定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yinsitiaokuan.html
(4)本服务中网银在线就其所承担的相应环节和内容对您负责,网银在线对您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的事宜以您与网银在线之间的协议为准。
8、其他
您确认,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者使用本快捷支付服务,即表示您已与我行达成协议及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
线上服务协议
(2.1版,2022年)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2.1版,2022年)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持卡人(即本协议甲方)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货币资金的合法支付、结算,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同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持卡客户。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户”、“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或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
“本服务”、“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在合作商户收集并传递甲方身份信息、借记卡信息及有关校验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号、借记卡号、短信验证码等)至乙方进行核对校验,乙方比对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将该借记卡与合作商户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为甲方开通本服务。本服务开通后,甲方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甲方借记卡内余额不足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校验流程或要素。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快捷支付账户”指甲方在合作商户开立的、与“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账户。快捷支付账户的开通、管理由合作商户负责,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该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借记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借记卡有关的信息。
“支付限额”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对快捷支付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第二条 快捷支付服务的申请确认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向合作商户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甲方在商户处开立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甲方后续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服务、权益或保障客户信息及资金安全为目的,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合作商户可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通过系统后台信息加密传输的方式相互传递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应对甲方个人资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或行内管理要求存储或销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快捷支付服务。
(二) 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 义务
(一) 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二) 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交易信息与交易事项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同意不会将本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
(四) 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五) 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六) 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密、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密码或手机校验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网上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 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 乙方有权对本服务支付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借记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单笔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四)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 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 终止本协议;
3、 取消甲方的借记卡使用资格。
(五)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先行扣除,乙方应予配合。
(六) 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 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会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最新的服务协议;或致电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八)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二、 义务
(一)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或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但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造成乙方查询结果错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二)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服务申明
一、 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乙方借记卡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快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如发生系统故障,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向甲方公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 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一) 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二)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三)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情形的除外;
(四)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五) 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六) 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四、 甲方通过本服务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至快捷支付账户后,该转出资金的监管、计息将由合作商户负责,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资金监管。
五、 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甲方与合作商户之间的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
一、 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
二、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 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记卡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四、 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差错处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发生争议的具体快捷支付服务对应的借记卡开户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一、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 通知与送达
(一)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 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 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 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 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三、 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四、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的约定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张家口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89636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包括乙方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与xxxx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甲方将其本人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账号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对于从乙方电子渠道发起的”快捷支付“签约,甲方同意将乙方留存的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等要素发送至支付机构。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纠纷,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签署终止
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APP或乙方手机银行APP及自主设备等渠道展示本协议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等,乙方认为甲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张家口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89636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包括乙方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与xxxx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甲方将其本人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账号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对于从乙方电子渠道发起的”快捷支付“签约,甲方同意将乙方留存的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预留手机号等要素发送至支付机构。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纠纷,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签署终止
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APP或乙方手机银行APP及自主设备等渠道展示本协议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等,乙方认为甲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江苏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快捷支付业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签署本协议前,请您完整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提醒您关注本协议中黑体字部分等对您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您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我行客服及/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如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您充分认同其效力。
第一条 “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将您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的银行卡账户资金用于对外付款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用于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方式包括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或将上述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将为您签约时绑定的银行卡(以下简称“绑定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我行承诺对您的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您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及快捷支付业务办理所必需,您同意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支付账户账号等信息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针对您信息的处理方式,应由您另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条 您同意,一旦快捷支付业务成功开通,即视为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绑定卡上主动扣划资金,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另行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您不得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客户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责任。
第五条 您确保您的绑定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常、可交易的状态。若您的绑定卡不可用或因被有权机关冻结、余额不足、账户金额被禁止划转或账户未达到支付条件等原因导致状态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支付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为快捷支付设置支付限额。您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您的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您绑定卡为信用卡,您设置的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绑定卡的信用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第七条 您应确保在使用“快捷支付”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否则因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您应妥善保管绑定卡的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支付账户账号及密码等与绑定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如您遗失绑定卡或泄露个人信息,您应及时办理绑定卡的挂失或销户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个人信息或丢失绑定卡等原因导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第九条 您应保证在安全的操作环境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您应当自行承担因操作环境或网络环境不安全所产生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您应确保您的支付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您的前述行为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第十三条 您同意并授权,若我行或相关第三方系统或账务等出现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或您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我行有权自行采取更正系统、账户差错,以及直接从您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回不当获利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征得您同意。
第十四条 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一旦我行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涉及相关违法活动的,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我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收集的信息,仅限于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识别个人身份的资讯,如姓名、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密码等。非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无关的资讯,如浏览器类型、IP地址、cookies等。
我行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获取您的信息。所有我行的员工和任何第三方,在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江苏银行有权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您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您使用快捷支付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本服务相关的客户端、系统等进行维护;(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疫情、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等;(3)电信设备、通信线路、供电线路或您使用的移动设备出现故障的;(4)您未按照我行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电信部门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我行不能继续为您服务的,该等情况将不视为我行违约,我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同时我行会尽合理努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我行业务运营需要单方面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或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及业务规则。变更前,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www.jsbchina.cn)或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您。若您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接受该等变更;若您不接受变更的,您可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APP等渠道主动解绑绑定卡,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如您解绑、更换或注销绑定卡,或解除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本协议终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绑定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您须重新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江苏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或《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江苏银行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江苏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快捷支付业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签署本协议前,请您完整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提醒您关注本协议中黑体字部分等对您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您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我行客服及/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如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您充分认同其效力。
第一条 “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将您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的银行卡账户资金用于对外付款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用于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方式包括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或将上述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将为您签约时绑定的银行卡(以下简称“绑定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我行承诺对您的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您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及快捷支付业务办理所必需,您同意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支付账户账号等信息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针对您信息的处理方式,应由您另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条 您同意,一旦快捷支付业务成功开通,即视为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绑定卡上主动扣划资金,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另行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您不得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客户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责任。
第五条 您确保您的绑定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常、可交易的状态。若您的绑定卡不可用或因被有权机关冻结、余额不足、账户金额被禁止划转或账户未达到支付条件等原因导致状态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支付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为快捷支付设置支付限额。您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您的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您绑定卡为信用卡,您设置的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绑定卡的信用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第七条 您应确保在使用“快捷支付”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否则因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您应妥善保管绑定卡的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支付账户账号及密码等与绑定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如您遗失绑定卡或泄露个人信息,您应及时办理绑定卡的挂失或销户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个人信息或丢失绑定卡等原因导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第九条 您应保证在安全的操作环境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您应当自行承担因操作环境或网络环境不安全所产生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您应确保您的支付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您的前述行为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第十三条 您同意并授权,若我行或相关第三方系统或账务等出现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或您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我行有权自行采取更正系统、账户差错,以及直接从您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回不当获利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征得您同意。
第十四条 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一旦我行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涉及相关违法活动的,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我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收集的信息,仅限于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识别个人身份的资讯,如姓名、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密码等。非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无关的资讯,如浏览器类型、IP地址、cookies等。
我行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获取您的信息。所有我行的员工和任何第三方,在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江苏银行有权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您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您使用快捷支付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本服务相关的客户端、系统等进行维护;(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疫情、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等;(3)电信设备、通信线路、供电线路或您使用的移动设备出现故障的;(4)您未按照我行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电信部门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我行不能继续为您服务的,该等情况将不视为我行违约,我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同时我行会尽合理努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我行业务运营需要单方面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或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及业务规则。变更前,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www.jsbchina.cn)或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您。若您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接受该等变更;若您不接受变更的,您可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APP等渠道主动解绑绑定卡,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如您解绑、更换或注销绑定卡,或解除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本协议终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绑定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您须重新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江苏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或《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江苏银行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138咨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卡的法人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绑定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手机号码和绑定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并确保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有效期(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CVV码(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短信验证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服务。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应保证在签约过程中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同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导致快捷支付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非法、无效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五、甲方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六、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七、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九、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乙方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其他公开形式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内容。若甲方拒绝此修改,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个人网上银行等),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或失效,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服务。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乙方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138咨询。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卡的法人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绑定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手机号码和绑定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并确保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有效期(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CVV码(信用卡可能需要提供)、短信验证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服务。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支付机构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应保证在签约过程中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同时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导致快捷支付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实、非法、无效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五、甲方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六、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七、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快捷支付服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九、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乙方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其他公开形式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内容。若甲方拒绝此修改,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个人网上银行等),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或失效,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服务。
邢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邢台银行各网点或拔打我行客服热线0319-96306。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USBKey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一旦绑定成功,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及甲方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非银行支付机构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SBKey、银行卡密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SB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贷记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八、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乙方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公告内容。公告执行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邢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邢台银行各网点或拔打我行客服热线0319-96306。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卡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贷记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USBKey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一旦绑定成功,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及甲方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非银行支付机构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SBKey、银行卡密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SB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贷记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八、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乙方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公告内容。公告执行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发卡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00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签约银行卡发卡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三方支付机构(如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等,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银行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发卡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00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签约银行卡发卡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三方支付机构(如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等,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银行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徽商银行快捷支付用户协议
本协议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我行客服热线(4008896588)咨询。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如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进行银行卡绑定,应当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页面准确输入本人名下徽商银行卡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校验一致后我行将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信息验证码;同时,我行将上述信息仅用于快捷支付业务,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保密管理。您认可和同意授权:输入上述信息及正确的信息验证码即视为您确认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上述信息验证码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且成功绑定银行卡,我行可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交易指令直接从该绑定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查询)密码、未验证银行卡电子令牌(U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我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留根据业务需要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及授权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信息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且该指令您不可撤销或撤回,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至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交易指令将视为您的指令,您不予否认其效力。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客户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绑定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身份证件、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设备、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绑定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泄露前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我行默认单笔限额为20000元,日累计限额为20000 元;您也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您的支付限额。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或调整您的支付限额,如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则认为您对此无异议;若您对支付限额调整有异议,可咨询我行客服热线(4008896588)或自行解除绑卡。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在使用我行银行卡快捷支付时,应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因您使用我行绑定银行卡快捷支付购买的商品及服务自身产生的消费纠纷与我行无关;若您与第三方机构出现纠纷时,我行将积极为您提供支付交易查询等服务。
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官方网站等任一渠道进行公告。若您对修改本协议有异议,有权选择解除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或解除银行卡绑定。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绑定银行卡开户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徽商银行快捷支付用户协议
本协议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我行客服热线(4008896588)咨询。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如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进行银行卡绑定,应当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页面准确输入本人名下徽商银行卡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并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校验一致后我行将向您在我行预留手机号码发送信息验证码;同时,我行将上述信息仅用于快捷支付业务,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保密管理。您认可和同意授权:输入上述信息及正确的信息验证码即视为您确认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上述信息验证码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且成功绑定银行卡,我行可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交易指令直接从该绑定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查询)密码、未验证银行卡电子令牌(U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我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留根据业务需要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及授权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信息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且该指令您不可撤销或撤回,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至我行进行后续处理。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交易指令将视为您的指令,您不予否认其效力。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传输的客户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绑定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身份证件、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设备、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绑定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泄露前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我行默认单笔限额为20000元,日累计限额为20000 元;您也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修改您的支付限额。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或调整您的支付限额,如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则认为您对此无异议;若您对支付限额调整有异议,可咨询我行客服热线(4008896588)或自行解除绑卡。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在使用我行银行卡快捷支付时,应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因您使用我行绑定银行卡快捷支付购买的商品及服务自身产生的消费纠纷与我行无关;若您与第三方机构出现纠纷时,我行将积极为您提供支付交易查询等服务。
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官方网站等任一渠道进行公告。若您对修改本协议有异议,有权选择解除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或解除银行卡绑定。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绑定银行卡开户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广州农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绑定账户资金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预留在乙方信息一致后,即为甲方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
5.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6.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 类、III 类银行账户遵循账户限额要求。
7.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对于从乙方渠道发起的“快捷支付”签约,甲方同意将乙方留存的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发送至支付机构。
9.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信息安全
1.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乙方收集的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支付机构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上述信息接收方,将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流程。
2.乙方重视对甲方的信息保护,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4.乙方承诺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5.如若甲方不同意上述信息接收方继续处理之前乙方基于甲方的授权同意向其提供的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APP 或乙方手机银行APP 解除签约关系的方式撤回支付机构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的授权。
6.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乙方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第五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甲方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渠道以及乙方柜面、自助设备、手机APP 等渠道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等,乙方认为甲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广州农商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广州农商银行95313 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广州农商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广州农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指乙方与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绑定账户资金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应严格遵守乙方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预留在乙方信息一致后,即为甲方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
5.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6.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 类、III 类银行账户遵循账户限额要求。
7.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对于从乙方渠道发起的“快捷支付”签约,甲方同意将乙方留存的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等要素发送至支付机构。
9.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第三条 争议处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 信息安全
1.在乙方为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乙方收集的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支付机构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将甲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信息发送给上述信息接收方,将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流程。
2.乙方重视对甲方的信息保护,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4.乙方承诺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5.如若甲方不同意上述信息接收方继续处理之前乙方基于甲方的授权同意向其提供的甲方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APP 或乙方手机银行APP 解除签约关系的方式撤回支付机构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的授权。
6.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乙方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第五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甲方在支付机构互联网渠道以及乙方柜面、自助设备、手机APP 等渠道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按钮等,乙方认为甲方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广州农商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广州农商银行95313 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广州农商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浙商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版本更新日期:2022年04月07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7日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请及时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27咨询,浙商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为您处理。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 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就银行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确认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同意本协议的,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生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快捷支付服务,是指我行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支付”)合作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您的银行卡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后,即将该卡作为该业务项下的付款卡,授权我行可直接根据京东支付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请您知悉,我行与京东支付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业务开通必须使用您的银行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您不同意将上述信息用于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我行和京东支付将无法为您提供该项服务。
您承诺并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京东支付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银行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以上客户信息和验证信息以下统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作为我行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过程中确认您身份的验证要素,并同意我行将京东支付收集并转交我行的上述信息用于校验。我行收到京东支付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及校验,校验通过后即视为签约成功,我行为您的签约银行卡开通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您认可并同意,签约成功即代表我行获得了您的下述有效授权:在签约有效期间我行可根据京东支付的指令直接从签约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通知。
此外,为提升交易体验,我行与京东支付合作,为您提供不同于上述签约方式的免输卡号签约方式。采用免输卡号签约方式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的,我行将另行在操作页面通过《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获得您的单独授权。此种情况下,《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卡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后,我行为您生成唯一签约协议号并返回京东支付。请您理解,快捷支付业务交易指令中的签约协议号是我行验证您交易指令的重要标识。您在支持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的商户或平台使用京东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本人生物特征、短信验证码等)发起支付请求,即视为您同意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然后由京东支付将签约协议号(无需发送银行卡卡号、预留手机号等银行卡相关信息)、扣款金额及其他订单相关信息发送我行进行后续处理。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数字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如需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您可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解约渠道将解约指令发送至我行进行解约,或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操作解约。
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银行卡卡号、开户类型、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银行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请您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请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请您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银行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丢失银行卡等,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有权根据业务经营与风险管控需要调整快捷支付业务最高可交易限额。请您知悉,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京东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您有权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渠道或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在我行和京东支付设定的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和京东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授信额度,借记卡Ⅱ类、Ⅲ类账户支付限额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请您知悉,您不得利用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虛假交易、洗钱等行为。如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我行同时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出于交易受理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及监管要求保存及调阅等原因,您同意授权我行将快捷支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用于办理和开展快捷支付业务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鉴别信息、交易信息等)存储于系统后台数据库,保存期限为终止服务后5年。我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请您知悉,快捷支付业务信息处理的授权期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在授权期内,您可办理快捷支付业务而无需再次授权。
我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我行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公告、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我行与您签署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存在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请您知悉,本协议项下,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提供者、电商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您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您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有权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3日通过我行网站(www.czbank.com)、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我行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消息推送等形式发送的通知。您在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继续使用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如您不同意,可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解约渠道或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主动发起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终止。请您知悉,京东支付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浙商银行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版本更新日期:2022年04月07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7日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请及时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27咨询,浙商银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为您处理。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 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基于平等互利原则,就银行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确认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点击“同意”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同意本协议的,即表明您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生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快捷支付服务,是指我行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支付”)合作向您提供的支付服务,您的银行卡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后,即将该卡作为该业务项下的付款卡,授权我行可直接根据京东支付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请您知悉,我行与京东支付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通过合法、合规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业务开通必须使用您的银行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您不同意将上述信息用于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我行和京东支付将无法为您提供该项服务。
您承诺并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京东支付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银行卡类型、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以上客户信息和验证信息以下统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作为我行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过程中确认您身份的验证要素,并同意我行将京东支付收集并转交我行的上述信息用于校验。我行收到京东支付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及校验,校验通过后即视为签约成功,我行为您的签约银行卡开通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您认可并同意,签约成功即代表我行获得了您的下述有效授权:在签约有效期间我行可根据京东支付的指令直接从签约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通知。
此外,为提升交易体验,我行与京东支付合作,为您提供不同于上述签约方式的免输卡号签约方式。采用免输卡号签约方式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的,我行将另行在操作页面通过《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获得您的单独授权。此种情况下,《快捷支付免输卡号签约个人信息授权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卡签约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后,我行为您生成唯一签约协议号并返回京东支付。请您理解,快捷支付业务交易指令中的签约协议号是我行验证您交易指令的重要标识。您在支持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的商户或平台使用京东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密码、本人生物特征、短信验证码等)发起支付请求,即视为您同意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然后由京东支付将签约协议号(无需发送银行卡卡号、预留手机号等银行卡相关信息)、扣款金额及其他订单相关信息发送我行进行后续处理。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数字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如需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您可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解约渠道将解约指令发送至我行进行解约,或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操作解约。
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银行卡卡号、开户类型、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银行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请您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请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请您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银行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丢失银行卡等,未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有权根据业务经营与风险管控需要调整快捷支付业务最高可交易限额。请您知悉,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京东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您有权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渠道或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在我行和京东支付设定的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和京东支付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授信额度,借记卡Ⅱ类、Ⅲ类账户支付限额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请您知悉,您不得利用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虛假交易、洗钱等行为。如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或存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我行同时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出于交易受理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及监管要求保存及调阅等原因,您同意授权我行将快捷支付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用于办理和开展快捷支付业务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鉴别信息、交易信息等)存储于系统后台数据库,保存期限为终止服务后5年。我行会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请您知悉,快捷支付业务信息处理的授权期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在授权期内,您可办理快捷支付业务而无需再次授权。
我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我行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公告、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我行与您签署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存在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请您知悉,本协议项下,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提供者、电商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您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您同意,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有权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3日通过我行网站(www.czbank.com)、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公告。请您关注我行通过短信、邮件、电话或消息推送等形式发送的通知。您在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继续使用京东支付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如您不同意,可通过京东支付提供的解约渠道或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主动发起解除银行卡京东支付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终止。请您知悉,京东支付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www.ncbchina.cn】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27】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乙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列表请见附件)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页面所填写或选定的姓名、银行卡号、账户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快捷支付签约开通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账号、账户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并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验证完成后向甲方回传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脱敏支付账户信息用于乙方页面展示使用,甲方在乙方页面选择需要快捷支付签约的支付账户后,乙方进行快捷签约校验,签约完成后根据甲方授权将签约结果、签约协议号及上述身份信息返回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附件:乙方接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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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www.ncbchina.cn】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27】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个人客户)、乙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列表请见附件)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页面所填写或选定的姓名、银行卡号、账户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快捷支付签约开通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账号、账户类型、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身份验证,并由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验证完成后向甲方回传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脱敏支付账户信息用于乙方页面展示使用,甲方在乙方页面选择需要快捷支付签约的支付账户后,乙方进行快捷签约校验,签约完成后根据甲方授权将签约结果、签约协议号及上述身份信息返回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自助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附件:乙方接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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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支付:95106
渤海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8895541咨询。
1、渤海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是渤海银行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联合为渤海银行信用卡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网银在线账户购买商品支付货款的一项电子银行服务业务。凡是持有渤海银行信用卡且同时为网银在线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2、“快捷支付”签约的信用卡为客户本人申请并使用,客户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渤海银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客户同意,本人知悉理解并愿意为申请开通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通过网银在线主动将本人的相关账户及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自愿提供给网银在线公司,同时明确知道上述信息可能会因为交易便捷及安全等原因而在网银在线公司进行留存。
★4、客户同意,渤海银行对网银在线发送的客户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在网银在线留存的户名、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核验,并以上述信息的一致性原则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渤海银行有权变更上述确认身份要素。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渤海银行信用卡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动态密码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客户泄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片信息、密码或丢失手机、丢失信用卡等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5、“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客户同意并授权渤海银行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6、渤海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客户对此无异议。客户办理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渤海银行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渤海银行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渤海银行将拒绝执行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
★7、渤海银行仅提供通过网银在线发生的商品购买款项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网银在线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网银在线自行协商解决,与渤海银行无关。
★8、客户不得利用渤海银行信用卡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渤海银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渤海银行认为客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渤海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9、客户同意渤海银行就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的开展,向网银在线
提供客户留存在渤海银行的户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 并已知晓上述服务可能会使网银在线知悉客户的相关信息。
★10、客户同意,渤海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客户已收到。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网银在线在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其后果。
11、选择“✓”的客户,视同已通读上述条款,对带有★标记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12、本协议自客户在网银在线网站页面点击“确认开通并付款”后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渤海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渤海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渤海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和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户)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或电子账户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商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或电子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二、"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三、"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四、“电子账户”:电子账户是中国人民银行定义的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的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
4.1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贷款、限额支付、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乙方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银行账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银行账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4.2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5万元。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或电子账户账号与甲方在商户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商户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或电子账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商户负责甲方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并授权商户向乙方发出支付扣款指令,且授权乙方按照商户发出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或电子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知悉并确认,交易无需银行卡或电子账户密码,甲方向商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即作为甲方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或电子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交易次数、最大支付限额、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 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或使用电子账户资格;(4)其他乙方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乙方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乙方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如对乙方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商户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已授权商户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乙方,授权其向乙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商户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九、甲方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商户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不是甲方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一、甲方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乙方或商户端申请办理注销。甲方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依然有效。
二、如甲方绑定的银行卡遗失或发生电子账户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发卡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三、甲方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或电子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或电子账户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商户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乙方与商户间关于"快捷支付"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3)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在本协议项下,“银行预留手机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且经乙方认可的在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求,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并关闭快捷支付功能。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3)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等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在本协议项下,“银行预留手机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且经乙方认可的在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求,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并关闭快捷支付功能。
附件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个人银行账户”,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准信用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电子账户等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浦发银行规定不允许用于消费的银行账户除外。
“快捷支付”指客户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信息,由银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客户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与客户在支付机构申请的支付账户或其在一般电子商户指定会员账户(“支付机构”、“一般电子商户”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以下合称“商户”)的签约关系,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客户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银行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手机号码”指客户与银行签约“及时语”服务的手机号码,如未签约及时语则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和保护
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因提供服务所需,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
1、如客户在银行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将客户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发送至商户用于身份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2、如客户在商户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由商户获取、收集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信息(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并向银行提供,以供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3、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客户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验证要素发生变化的,银行将根据要求变更上述要素并重新获取客户的授权。
4、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且仅在为客户提供本服务之所需的期限内存储客户的个人信息。
5、为保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对未成年人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前应当符合银行要求。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签约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无需经客户同意。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三、客户承诺并同意签约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至少开通一种由银行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客户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因此所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客户及时持有效证明文件至柜面修改。如遗失个人银行账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密码、商户账号密码、商户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银行卡泄露或丢失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可通过银行VTM、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业务签约情况,并通过VTM、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客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银行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同意银行保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变更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六、客户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银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若因客户的前述行为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银行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授信额度不足;
(2)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非正常状态;
(4)客户未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
第四条 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本业务功能丧失、延迟等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银行无法或延后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银行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客户也可通过商户网站或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客户注册个人银行账户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服务,客户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客户确认接受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客户可随时解除协议,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九条 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客户使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建议,可至网点柜面或拨打95528咨询办理。
附件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个人银行账户”,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准信用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电子账户等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浦发银行规定不允许用于消费的银行账户除外。
“快捷支付”指客户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信息,由银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客户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与客户在支付机构申请的支付账户或其在一般电子商户指定会员账户(“支付机构”、“一般电子商户”和“基金销售机构”等以下合称“商户”)的签约关系,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客户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银行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手机号码”指客户与银行签约“及时语”服务的手机号码,如未签约及时语则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和保护
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因提供服务所需,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
1、如客户在银行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将客户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发送至商户用于身份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2、如客户在商户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由商户获取、收集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信息(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并向银行提供,以供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3、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客户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验证要素发生变化的,银行将根据要求变更上述要素并重新获取客户的授权。
4、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且仅在为客户提供本服务之所需的期限内存储客户的个人信息。
5、为保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对未成年人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前应当符合银行要求。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签约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无需经客户同意。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三、客户承诺并同意签约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至少开通一种由银行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客户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因此所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客户及时持有效证明文件至柜面修改。如遗失个人银行账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密码、商户账号密码、商户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银行卡泄露或丢失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可通过银行VTM、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业务签约情况,并通过VTM、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客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银行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同意银行保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变更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六、客户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银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若因客户的前述行为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银行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授信额度不足;
(2)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非正常状态;
(4)客户未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5)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
第四条 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本业务功能丧失、延迟等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银行无法或延后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银行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客户也可通过商户网站或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客户注册个人银行账户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服务,客户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客户确认接受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客户可随时解除协议,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九条 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客户使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建议,可至网点柜面或拨打95528咨询办理。
青岛银行快捷支付协议
一、本协议由青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在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服或至我行任一网点柜台要求我行工作人员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我行将对您的前述要求及时进行耐心和全面地答复。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注册,并确保您将您的京东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真实持卡人或京东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全部或部分银行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等措施。
三、您如选择使用京东快捷支付功能进行银行卡绑定,应当在京东页面准确输入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等信息,并授权京东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您认可和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您确认并同意将京东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可根据京东的指令直接从该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您同意在此我行与京东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您按《京东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京东发送指令,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该支付指令,并由京东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京东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四、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或手机、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通讯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588”(青岛)、或“400-66-96588”(全国),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或未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五、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风险控制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京东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京东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单次或累计)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六、您不得利用京东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依据相关信息判断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京东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八、如您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 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与我行重新签订 《青岛银行快捷支付协议 》 。
九、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京东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服务提供商或京东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十、本协议项下争议向青岛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您如勾选并继续后续操作,视同您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条款,特别是对字体加粗的重点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十二、甲方确保自助签约青岛银行银行卡支付服务时所提供的信息作为本协议项下各种文书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全部文书的有效送达信息,甲方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
青岛银行快捷支付协议
一、本协议由青岛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在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服或至我行任一网点柜台要求我行工作人员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我行将对您的前述要求及时进行耐心和全面地答复。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注册,并确保您将您的京东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真实持卡人或京东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全部或部分银行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等措施。
三、您如选择使用京东快捷支付功能进行银行卡绑定,应当在京东页面准确输入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等信息,并授权京东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您认可和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您确认并同意将京东账户与该银行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可根据京东的指令直接从该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为了您的资金安全,您同意在此我行与京东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您按《京东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京东发送指令,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及该支付指令,并由京东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京东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四、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或手机、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通讯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588”(青岛)、或“400-66-96588”(全国),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或未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五、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风险控制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京东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京东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单次或累计)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六、您不得利用京东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依据相关信息判断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京东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八、如您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 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与我行重新签订 《青岛银行快捷支付协议 》 。
九、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京东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服务提供商或京东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十、本协议项下争议向青岛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您如勾选并继续后续操作,视同您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条款,特别是对字体加粗的重点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十二、甲方确保自助签约青岛银行银行卡支付服务时所提供的信息作为本协议项下各种文书及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全部文书的有效送达信息,甲方同意接受电子方式送达。
宁波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2021001版/电子渠道版)
本协议是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1.“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 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在您完成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的签约绑定后,我行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2.“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我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二条 签约与交易规则
1.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开户户名、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为您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
2.“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在此过程中,我行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我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将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您不同意接受我行的调整内容,您有权向我行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调整后的相关服务,则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您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4.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我行保留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基于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II类、III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1.您应确保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宁波银行借记卡为本人合法所有,遵守我行关于账户的章程与约定,并确保您将您的支付账户与该借记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您应严格遵守我行有关账户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将本人账户相关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3.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您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 U — KEY 、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您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您自担。
5.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争议处理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的争议均由您与交易方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第五条 信息授权
在我行为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他我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我行获取的您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您的银行账户、开户户名、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信息;为进行身份验证,您同意并授权我行从非银行支付机构获取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开户户名、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信息。我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您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六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由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您损失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我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 协议签署与终止
1.您在支付机构 APP 或我行手机银行 APP 及自助设备渠道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或“提交”等按钮,我行认为您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2.“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您确认同意本电子文本,与在纸质文本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兰州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个人客户:指在本协议中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授权乙方(以及乙方的各分支机构)对其“快捷支付”签约的兰州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银行卡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以及乙方的各分支机构)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乙方转发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 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快捷支付限额。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 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 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与支付机构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 乙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 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对彼此互相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合同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损失、引发纠纷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多元纠纷化解平台进行处理或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责任承担
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乙方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通讯、交易系统故障、恶意程序攻击、计算机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供电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交易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将在过错范围内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并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变更与终止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乙方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兰州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兰州银行96799客户服务热线、登录兰州银行官方网站(www.lzbank.com)或到兰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兰州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兰州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个人客户:指在本协议中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授权乙方(以及乙方的各分支机构)对其“快捷支付”签约的兰州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银行卡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以及乙方的各分支机构)作为甲方账户的开户机构,甲方对乙方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乙方转发支付指令,扣划甲方在乙方的账户资金并通过银行卡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 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快捷支付限额。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 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 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与支付机构因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 乙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 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对彼此互相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合同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损失、引发纠纷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多元纠纷化解平台进行处理或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责任承担
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事件,乙方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通讯、交易系统故障、恶意程序攻击、计算机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供电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无法完成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交易或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将在过错范围内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并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签署、变更与终止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业务调整需要,乙方在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甲方进行通知后,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特别提示:如客户对兰州银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兰州银行96799客户服务热线、登录兰州银行官方网站(www.lzbank.com)或到兰州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映。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兰州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本协议是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提示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定义
“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指我行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合作向您提供的,在您的银行卡与网银在线账户(以下简称“平台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即可根据合作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绑定银行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银行卡(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平台账户与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您授权同意我行与合作机构之间出于为您提供本服务之目的相互传递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我行在收到合作机构传递的您的前述相关信息后,将相关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将您的指定银行卡与您的平台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本服务。同时,我行与合作机构保留变更前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3.您保证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均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4.成功开通本服务后,您在合作机构网站或相关界面输入平台账户支付密码或平台账户支付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合作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您应确保使用本服务时绑定银行卡的支付能力,并自行承担因绑定银行卡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撤销、注销等情形)、余额/信用额度不足、超过有关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失败和相关损失。
6.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的,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相应变更、挂失或销户等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包括银行卡支付密码、平台账户登录密码、平台账户支付密码等)、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7.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的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合作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合作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8.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您同意,基于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或出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或修改、终止本协议,并提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或语音电话等方式予以公告。如您不同意接受该等变更或修改,可申请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您在服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和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
10.本协议终止后,合作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11.您同意,如我行与合作机构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四条 差错处理
我行仅按本协议约定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合作机构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应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或合作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项下有关约定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您与我行(含分支机构)之间签署的有关账户开立协议、领用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仍以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及您与我行(含分支机构)签署的有关账户开立协议、领用合约相关约定执行。
2.您在我行预留的现居地址或联系方式为您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本协议是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提示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定义
“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指我行与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合作向您提供的,在您的银行卡与网银在线账户(以下简称“平台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即可根据合作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绑定银行卡账户内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1.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银行卡(包含借记卡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平台账户与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您授权同意我行与合作机构之间出于为您提供本服务之目的相互传递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我行在收到合作机构传递的您的前述相关信息后,将相关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将您的指定银行卡与您的平台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本服务。同时,我行与合作机构保留变更前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3.您保证所提供的各项信息均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4.成功开通本服务后,您在合作机构网站或相关界面输入平台账户支付密码或平台账户支付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合作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您应确保使用本服务时绑定银行卡的支付能力,并自行承担因绑定银行卡账户状态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止付、冻结、撤销、注销等情形)、余额/信用额度不足、超过有关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的支付失败和相关损失。
6.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银行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的,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并办理相应变更、挂失或销户等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包括银行卡支付密码、平台账户登录密码、平台账户支付密码等)、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7.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的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合作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合作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8.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您同意,基于法律法规变化、业务发展需要或出于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或修改、终止本协议,并提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或语音电话等方式予以公告。如您不同意接受该等变更或修改,可申请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您在服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变更后的服务和修改后的协议条款内容。
10.本协议终止后,合作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11.您同意,如我行与合作机构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四条 差错处理
我行仅按本协议约定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合作机构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应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或合作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项下有关约定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您与我行(含分支机构)之间签署的有关账户开立协议、领用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项下未尽事宜,仍以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及您与我行(含分支机构)签署的有关账户开立协议、领用合约相关约定执行。
2.您在我行预留的现居地址或联系方式为您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该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郑州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与郑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097)咨询。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或支付机构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的支付机构账户绑定。 我行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为您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上述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您承诺对我行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支付机构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支付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您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U盾等情况,不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您应理解我行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我行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密码(包括银行卡密码、财付通账户登录密码、财付通账户支付密码等)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受限于信用卡额度;II、III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本协议与本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我行无法向您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我行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我行系统或程序升级、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的。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您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向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邮寄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郑州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与郑州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就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097)咨询。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支付机构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或支付机构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的支付机构账户绑定。 我行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为您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上述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您承诺对我行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支付机构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支付机构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支付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您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U盾等情况,不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您应妥善保管该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您应理解我行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我行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密码(包括银行卡密码、财付通账户登录密码、财付通账户支付密码等)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信用卡支付限额受限于信用卡额度;II、III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本协议与本行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机构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我行无法向您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我行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我行系统或程序升级、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系统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的。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您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向我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因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邮寄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盛京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填写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网银在线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网银在线账户与该借记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对网银在线(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手机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您此次登录的网银在线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网银在线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网银在线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网银在线账户密码或网银在线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网银在线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网银在线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sb-key、丢失借记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网银在线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网银在线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网银在线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富滇银行个人银行卡账户快捷支付协议
本协议是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个人银行卡账户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有权要求我行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400-88-96533,0871-96533。
一、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指我行与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您将您的银行卡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手机号码:指您在我行开立银行卡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您在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通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银行卡账户:指您在我行开立的富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电子II、III类账户等用于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账户。(注:挂失、冻结、废弃等特殊状态的银行卡账户不支持绑定)
快捷支付账户:指您在支付机构实名开立的支付账户。
二、声明与承诺
快捷支付服务是一种网络支付业务。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银行卡账户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银行卡账户与快捷支付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与您选择签约的支付机构为本服务而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银行卡账户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您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如您取消银行卡账户绑定关系、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银行卡账户销户、银行卡账户过期不办新卡、银行卡账户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相应的信息传递您签约的支付机构。
三、身份识别方式
您同意我行对快捷支付公司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我行比对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信息相一致后,发送手机交易验证码至您预留手机号上并对您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如在柜面渠道办理快捷支付签约则无需短信验证),验证通过后该银行卡账户与您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您须妥善保管本人在富滇银行卡账户的预留信息,不得将预留信息及手机交易验证码向他人透露。因您在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者个人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四、交易验证方式和交易规则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
您应确保在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冰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您本人自担。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的前述信息泄露或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卡遗失等,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密码、数字证书、 U 盾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账户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您使用本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如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与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我行银行卡账户章程、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我行银行卡账户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您如需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可通过我行电子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本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如您已开通本服务的银行卡因注销、补(换)卡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约开通本服务。
如您签约的绑定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发生了变动,或您在签约的支付机构预留的手机号发生了变动,您需要及时通过富滇银行APP中“第三方支付授权”修改在我行签约信息,并确保您的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签约手机号、支付机构预留手机号的一致性,否则您的快捷支付服务将可能出现支付失败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您同意,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我行有权对本服务或本协议进行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富滇银行APP、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您。该等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又称“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您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如您不同意,您有权随时解除该项服务,否则视为您同意该等变更,该等变更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信息安全
在我行为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向我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我行获取的您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您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我行的业务需要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我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你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详情请参阅《富滇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用户隐私保护政策》。
六、争议处理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隔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您损失的,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九、协议的签署与终止
您过互联网( Internet )点击“同意”、“确认”或“提交”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时生效,您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终止关于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富滇银行个人银行卡账户快捷支付协议
本协议是由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个人银行卡账户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有权要求我行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400-88-96533,0871-96533。
一、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快捷支付:指我行与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您将您的银行卡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并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手机号码:指您在我行开立银行卡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您在我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通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银行卡账户:指您在我行开立的富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电子II、III类账户等用于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账户。(注:挂失、冻结、废弃等特殊状态的银行卡账户不支持绑定)
快捷支付账户:指您在支付机构实名开立的支付账户。
二、声明与承诺
快捷支付服务是一种网络支付业务。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银行卡账户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银行卡账户与快捷支付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与您选择签约的支付机构为本服务而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银行卡账户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您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如您取消银行卡账户绑定关系、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银行卡账户销户、银行卡账户过期不办新卡、银行卡账户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相应的信息传递您签约的支付机构。
三、身份识别方式
您同意我行对快捷支付公司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我行比对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信息相一致后,发送手机交易验证码至您预留手机号上并对您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如在柜面渠道办理快捷支付签约则无需短信验证),验证通过后该银行卡账户与您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您须妥善保管本人在富滇银行卡账户的预留信息,不得将预留信息及手机交易验证码向他人透露。因您在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者个人信息、手机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四、交易验证方式和交易规则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
您应确保在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冰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您本人自担。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如您的前述信息泄露或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卡遗失等,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银行卡账户信息、密码、数字证书、 U 盾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银行卡账户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您使用本服务支付的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如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与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我行银行卡账户章程、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我行银行卡账户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您如需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可通过我行电子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本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如您已开通本服务的银行卡因注销、补(换)卡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您须重新签约开通本服务。
如您签约的绑定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发生了变动,或您在签约的支付机构预留的手机号发生了变动,您需要及时通过富滇银行APP中“第三方支付授权”修改在我行签约信息,并确保您的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签约手机号、支付机构预留手机号的一致性,否则您的快捷支付服务将可能出现支付失败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您同意,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实际情况等发生变化,我行有权对本服务或本协议进行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富滇银行APP、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您。该等修改、暂停或终止等(又称“该等变更”)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您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如您不同意,您有权随时解除该项服务,否则视为您同意该等变更,该等变更对您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信息安全
在我行为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向我行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我行获取的您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您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我行的业务需要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我行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你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详情请参阅《富滇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用户隐私保护政策》。
六、争议处理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隔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您损失的,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但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九、协议的签署与终止
您过互联网( Internet )点击“同意”、“确认”或“提交”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时生效,您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本协议终止后,支付机构在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您同意,如我行与支付机构终止关于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1.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特指为个人用户开立银行卡的市县级法人行社,以下简称“我行社”或“河北农信”)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河北农信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2.河北农信快捷支付服务是河北农信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为“支付机构”)合作推出的支付业务,即凭借您在支付机构端的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经河北农信验证后,无需河北农信账户密码即可完成的支付交易。
3.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总章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支付机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河北农信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社支付页面,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系统向我行社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我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提醒您授权我行社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支付机构收集并向我行社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社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社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社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社根据该支付机构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5.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掌上电脑、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河北农信及支付机构提供的为准。
第二条 我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社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您授权我行社按照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快捷支付银行账户中扣缴相关资金至该支付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快捷支付业务中,消费交易无需银行账户密码,您向指定支付机构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作为您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您同意并授权该快捷支付交易的扣款指令经由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并予以直接扣款处理。
3.我行社接收到的支付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社无法扣款,我行社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我行社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支付机构交易的,我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社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社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社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社不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社依据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我行社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河北农信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河北农信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社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向我行社承诺:您已授权支付机构收集您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社,授权其向我行社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社或合作的支付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4.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支付机构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河北农信账户进行绑定,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和支付机构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6.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电子银行交易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社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您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社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社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社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社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社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9.您绑定我行社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社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四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可向我行社或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河北农信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您一旦注销快捷支付业务,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社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
2.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通过我行社或支付机构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社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社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划扣。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社无关。
2.涉及支付机构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支付机构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支付机构向我行社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社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我行社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河北农信客服电话(0311)96369。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您消费的,我行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河北农信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河北农信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社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社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1.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特指为个人用户开立银行卡的市县级法人行社,以下简称“我行社”或“河北农信”)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河北农信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2.河北农信快捷支付服务是河北农信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统称为“支付机构”)合作推出的支付业务,即凭借您在支付机构端的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经河北农信验证后,无需河北农信账户密码即可完成的支付交易。
3.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总章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支付机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河北农信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社支付页面,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系统向我行社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我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提醒您授权我行社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支付机构收集并向我行社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社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社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社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社根据该支付机构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5.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掌上电脑、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河北农信及支付机构提供的为准。
第二条 我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社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您授权我行社按照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快捷支付银行账户中扣缴相关资金至该支付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快捷支付业务中,消费交易无需银行账户密码,您向指定支付机构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作为您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您同意并授权该快捷支付交易的扣款指令经由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并予以直接扣款处理。
3.我行社接收到的支付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社无法扣款,我行社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我行社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支付机构交易的,我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社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社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社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社不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社依据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我行社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河北农信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河北农信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河北农信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社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向我行社承诺:您已授权支付机构收集您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社,授权其向我行社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支付机构向我行社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社或合作的支付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4.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支付机构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河北农信账户进行绑定,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和支付机构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6.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电子银行交易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社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您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社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社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社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社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社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9.您绑定我行社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社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四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可向我行社或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河北农信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您一旦注销快捷支付业务,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社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
2.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通过我行社或支付机构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社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社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划扣。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社无关。
2.涉及支付机构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支付机构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支付机构向我行社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社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我行社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河北农信客服电话(0311)96369。
第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您消费的,我行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河北农信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河北农信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社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社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贵阳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特别是字体加黑的部分,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拨打贵阳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40011-96033)咨询,如不同意或对本协议内容有疑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快捷支付” 业务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贵阳银行账户进行扣划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3.快捷支付:指甲方银行卡账户与支付机构会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作为甲方的银行卡账户开户机构,甲方授权支付机构向乙方发出扣划指令,并授权乙方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4.“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支付机构平台、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同意将快捷支付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本人开户户名、银行卡账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卡片有效期、CVN2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在乙方的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
3.甲方同意乙方将本人开户户名、银行卡账号、卡片有效期、CVN2、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递给支付机构进行信息查验与留存,支付机构核验通过后,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并为甲方在乙方的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知悉并理解其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即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对于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使用快捷支付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内容同样知悉并理解。
4.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开户证件类型、开户证件号码、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讯地址、手机动态验证码,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信息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 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
6.甲方“快捷支付”签约关系建立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账户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7.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设置与之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快捷支付业务单笔限额、单日限额。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约束,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 II 类、III 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8.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
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 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根据甲方的本协议的授权和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划指令及支付扣划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 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
支付限额。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快捷支付”身份验证方式,例如乙方可要求甲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预留手机号验证,或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4.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及住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有效期、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对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储存并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查询、身份验证、业务办理、差错处理,非本人支付或卡被盗的处理、风险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构查询、调查。为“快捷支付”业务办理需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传输、提供给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与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乙方承诺将向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要求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银行卡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银行卡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于甲方在本协议授权,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 乙方对支付机构发送的扣划指令不进行实质审查,扣划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划或其他争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账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本协议约定的快捷支付的扣款行为系乙方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作出,基于支付机构对于交易时效的要求,甲方否认交易的,需由乙方在交易订单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向支付机构提出,否则支付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确保甲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若甲方否认交易的,需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0】日内向乙方提出。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否认交易,导致支付机构免责的,则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处理,也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变更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银行卡注销、补(换) 等原因导致银行卡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网点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贵阳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特别是字体加黑的部分,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拨打贵阳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40011-96033)咨询,如不同意或对本协议内容有疑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快捷支付” 业务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贵阳银行账户进行扣划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3.快捷支付:指甲方银行卡账户与支付机构会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作为甲方的银行卡账户开户机构,甲方授权支付机构向乙方发出扣划指令,并授权乙方根据支付机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4.“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支付机构平台、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甲方同意将快捷支付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本人开户户名、银行卡账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卡片有效期、CVN2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在乙方的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
3.甲方同意乙方将本人开户户名、银行卡账号、卡片有效期、CVN2、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开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递给支付机构进行信息查验与留存,支付机构核验通过后,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并为甲方在乙方的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知悉并理解其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即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对于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使用快捷支付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内容同样知悉并理解。
4.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开户证件类型、开户证件号码、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讯地址、手机动态验证码,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信息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向乙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 快捷支付签约行为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授权及签约指令真实、合法且有效。
6.甲方“快捷支付”签约关系建立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账户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7.甲方可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设置与之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快捷支付业务单笔限额、单日限额。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约束,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 II 类、III 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8.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
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 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根据甲方的本协议的授权和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划指令及支付扣划数据,直接从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
2. 乙方为保护资金安全,控制业务风险,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
支付限额。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快捷支付”身份验证方式,例如乙方可要求甲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预留手机号验证,或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4.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及住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卡有效期、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对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储存并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的查询、身份验证、业务办理、差错处理,非本人支付或卡被盗的处理、风险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构查询、调查。为“快捷支付”业务办理需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传输、提供给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与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得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乙方承诺将向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要求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支付机构、 清算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1.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银行卡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银行卡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于甲方在本协议授权,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甲方承诺: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 乙方对支付机构发送的扣划指令不进行实质审查,扣划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划或其他争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如甲方或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银行卡账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本协议约定的快捷支付的扣款行为系乙方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作出,基于支付机构对于交易时效的要求,甲方否认交易的,需由乙方在交易订单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向支付机构提出,否则支付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确保甲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若甲方否认交易的,需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0】日内向乙方提出。若甲方未在上述期间否认交易,导致支付机构免责的,则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予处理,也不承担甲方任何损失。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变更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银行卡注销、补(换) 等原因导致银行卡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公众号、网点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长沙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长沙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长沙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 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加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和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其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上述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窃取后,被他人利用开通快捷支付或进行资金交易,造成资金损失的,甲方如需乙方协助进行交易查询或协助联系支付机构进行处理,必须按照乙方或支付机构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认交易声明(函)等相关材料,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乙方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因此影响甲方的相关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应确保其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在运营商处实名登记且合法持有的手机号码,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对于预留手机号非甲方实名认证且合法控制的手机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如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为确保甲方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甲方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的密码,或设置与其他社交网站或应用相同的密码,防范账户资金风险。
十、甲方因乙方或支付机构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对于乙方无法直接扣划资金的,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账户中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进行冻结,并在收到乙方退回资金的通知后,应主动配合将资金退回。
第三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甲方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乙方或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甲方在注销该业务后,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卡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长沙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在乙方渠道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甲方可重新绑定该银行卡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甲方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该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业务。
4、甲方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关于快捷支付业务相关条款有沖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下乙方仅向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因购买或使用交易对应的最终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最终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或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2、涉及支付机构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甲方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甲方自行与支付机构或商户协商处理。
4、如甲方授权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6、因甲方银行卡状态不正常或余额不足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扣款,乙方不承担责任。
7、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发生甲方否认本人绑卡,否认本人交易、被盗刷等案件时,甲方须按乙方或支付机构要求,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等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9、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甲方“快捷支付”消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甲方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注销快捷支付业务。
长沙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长沙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731-96511)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长沙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 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加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和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其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上述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窃取后,被他人利用开通快捷支付或进行资金交易,造成资金损失的,甲方如需乙方协助进行交易查询或协助联系支付机构进行处理,必须按照乙方或支付机构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认交易声明(函)等相关材料,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乙方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因此影响甲方的相关交易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应确保其银行卡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在运营商处实名登记且合法持有的手机号码,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对于预留手机号非甲方实名认证且合法控制的手机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如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为确保甲方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甲方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的密码,或设置与其他社交网站或应用相同的密码,防范账户资金风险。
十、甲方因乙方或支付机构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对于乙方无法直接扣划资金的,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账户中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进行冻结,并在收到乙方退回资金的通知后,应主动配合将资金退回。
第三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甲方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乙方或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甲方在注销该业务后,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卡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长沙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在乙方渠道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甲方可重新绑定该银行卡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甲方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该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业务。
4、甲方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关于快捷支付业务相关条款有沖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在本协议下乙方仅向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因购买或使用交易对应的最终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最终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或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2、涉及支付机构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甲方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甲方自行与支付机构或商户协商处理。
4、如甲方授权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6、因甲方银行卡状态不正常或余额不足等问题,导致乙方无法扣款,乙方不承担责任。
7、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发生甲方否认本人绑卡,否认本人交易、被盗刷等案件时,甲方须按乙方或支付机构要求,提供《银行卡快捷支付否认函》等相关资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9、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甲方“快捷支付”消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乙方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甲方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注销快捷支付业务。
宁夏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宁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58咨询。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宁夏银行借/贷记卡个人客户)、乙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签约借/贷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相关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
“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签约的借/贷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作为确认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校验甲方填写的短信验证码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授权,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为甲方签约借/贷记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非银行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身份确认要素。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该业务。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快捷支付业务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业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码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非银行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贷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贷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贷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贷记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Ⅱ类、Ⅲ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业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甲方遗失借/贷记卡或泄露借/贷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3.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4.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贷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贷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业务等。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可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乙方联系方式:电话4008096558。
九、乙方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依据经甲方同意并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信息安全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调查、信息通知,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服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预留信息。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因乙方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等变化,或根据快捷支付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网站或手机银行APP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解约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合作关系,本协议服务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宁夏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宁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58咨询。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宁夏银行借/贷记卡个人客户)、乙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乙方和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签约借/贷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相关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
“快捷支付业务”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快捷支付业务签约的借/贷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作为确认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校验甲方填写的短信验证码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授权,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为甲方签约借/贷记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非银行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身份确认要素。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该业务。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快捷支付业务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业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码所需,甲方同意乙方将银行卡号、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非银行支付机构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贷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贷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贷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贷记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额度。Ⅱ类、Ⅲ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业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甲方遗失借/贷记卡或泄露借/贷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3.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4.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贷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贷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借/贷记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业务等。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可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乙方联系方式:电话4008096558。
九、乙方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依据经甲方同意并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二、甲方承诺在指定的乙方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信息安全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调查、信息通知,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服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及预留信息。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因乙方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等变化,或根据快捷支付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网站或手机银行APP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解约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终止合作关系,本协议服务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齐鲁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感谢您选择齐鲁银行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称“本服务” ),本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和您签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您与本行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1快捷支付服务:指本行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服电话:95118)向您提供的,将您银行卡与支付账户或京东账户签约绑定后,本行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该业务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本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1.2 身份要素:指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您的银行卡号、短信校验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手机号码指您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2.1 在接受本协议前请您先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限制您权利、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的相关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主张任何权利,请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88(信用卡客服专线4001096588)进行咨询,以便本行为您解释和说明。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2.2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并在取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本服务。
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使用您的信息的情况,我行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您的权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共享此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按照本政策使用我行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我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我行,以便我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本协议中的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本行。
2.3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或开通、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与本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附属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4 如果本行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将通过本行官网、各网点窗口,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各类电子银行服务渠道或其他方式(短信、电话、微信等)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届满之日起生效,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于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2.5 您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发起解除(撤回)“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本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账户注销、补换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或其他信息变更,需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3.1 您应确保开通本服务所提供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可合法有效使用;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本行及其本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2 您同意并授权本行获取、为本协议目的使用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账户分类信息,授权本行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10-68148703)提供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用于身份验证,上述信息属于您个人敏感信息,如您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可能无法进行身份核验。您同意将指定银行卡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本行或/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到对方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本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校验,验证通过后本行或/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会为您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如您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银行账户为销户、过期未续卡、挂失等异常状态,您同意本行将相应信息通过本条款上述同等方式进行传递。
本行承诺对您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本行保留变更验证流程、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3.3 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本行按照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扣划资金。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输入支付密码和校验码进行支付或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免密交易进行支付。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本行一旦根据您的指令进行支付或委托第三方从银行卡中扣划资金,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密码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本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4 您同意本行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支付相关交易及银行卡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您的银行卡或手机号的绑定关系、冻结相应银行卡的支付、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3.5 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卡片有效日期、信用卡背面后三位数字、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快捷支付服务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您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本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本行,因泄露密码、手机号、校验码、数字证书或丢失银行卡、Ukey等原因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3.6您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本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本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3.7 为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本行保留设置和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您支付限额同时受账户非柜面交易限额控制,如您账户分类为II、III类账户,支付限额还受账户自身限额控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片信用额度。
3.8 您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本行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您承担。
3.9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本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本行相关服务、终止本协议或取消用卡资格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违反本行及/ 或清算组织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
(4)本行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
(5)您的银行卡无效、有效期届满或注销(如有)。
本行对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户、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本行无关,本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行重视对您的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您的个人隐私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受到保护与规范。各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继续有效,双方应各自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妥善保存。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方有权提出赔偿。
6.1本行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咨询、音频、视频、图表、网站架构、网站画面安排、网页设计等)均由本行拥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6.2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行、您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7.1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7.2您同意,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本行和您同意由本行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齐鲁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感谢您选择齐鲁银行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称“本服务” ),本服务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和您签订。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您与本行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1快捷支付服务:指本行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服电话:95118)向您提供的,将您银行卡与支付账户或京东账户签约绑定后,本行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该业务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本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1.2 身份要素:指用于识别您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您的银行卡号、短信校验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手机号码指您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2.1 在接受本协议前请您先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本行责任、限制您权利、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的相关条款)。如有任何疑问或主张任何权利,请及时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096588(信用卡客服专线4001096588)进行咨询,以便本行为您解释和说明。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2.2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告知您的监护人,在您监护人的指导下阅读本协议,并在取得您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本服务。
对于经监护人同意而使用您的信息的情况,我行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您的权益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共享此信息。如您的监护人不同意您按照本政策使用我行的服务或向我行提供信息,请您立即终止使用我行的服务并及时通知我行,以便我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当您对您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疑问时,请通过本协议中的客户服务热线联系本行。
2.3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或开通、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与本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及附属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4 如果本行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将通过本行官网、各网点窗口,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各类电子银行服务渠道或其他方式(短信、电话、微信等)提前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在公告届满之日起生效,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于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2.5 您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发起解除(撤回)“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申请。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本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账户注销、补换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或其他信息变更,需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3.1 您应确保开通本服务所提供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可合法有效使用;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本行及其本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2 您同意并授权本行获取、为本协议目的使用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账户分类信息,授权本行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10-68148703)提供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用于身份验证,上述信息属于您个人敏感信息,如您不同意提供上述信息,可能无法进行身份核验。您同意将指定银行卡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本行或/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到对方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本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校验,验证通过后本行或/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会为您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如您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银行账户为销户、过期未续卡、挂失等异常状态,您同意本行将相应信息通过本条款上述同等方式进行传递。
本行承诺对您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本行保留变更验证流程、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3.3 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本行按照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扣划资金。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输入支付密码和校验码进行支付或使用非银行支付机构免密交易进行支付。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本行一旦根据您的指令进行支付或委托第三方从银行卡中扣划资金,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密码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本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4 您同意本行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支付相关交易及银行卡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您的银行卡或手机号的绑定关系、冻结相应银行卡的支付、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3.5 您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卡片有效日期、信用卡背面后三位数字、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快捷支付服务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设备。如您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您应及时通知本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无论是否已通知本行,因泄露密码、手机号、校验码、数字证书或丢失银行卡、Ukey等原因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3.6您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本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本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3.7 为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本行保留设置和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您支付限额同时受账户非柜面交易限额控制,如您账户分类为II、III类账户,支付限额还受账户自身限额控制,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片信用额度。
3.8 您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本行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您承担。
3.9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本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本行相关服务、终止本协议或取消用卡资格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违反本行及/ 或清算组织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
(4)本行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
(5)您的银行卡无效、有效期届满或注销(如有)。
本行对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户、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本行无关,本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本行重视对您的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您的个人隐私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受到保护与规范。各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及终止后继续有效,双方应各自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妥善保存。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方有权提出赔偿。
6.1本行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咨询、音频、视频、图表、网站架构、网站画面安排、网页设计等)均由本行拥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6.2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本行、您或相关权利人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7.1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7.2您同意,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本行和您同意由本行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本协议部分内容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违法或无效的,不因此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江西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9-2666】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快捷支付业务”是指持有乙方信用卡账户的甲方,通过短信验证码等验证方式,验证账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后,授权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就该银行账户向乙方发出扣款指令,并授权乙方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指令从该银行账户内扣款的支付方式。
2.“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3."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或京东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仅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以上消费者金融信息或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对甲方协议信息、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乙方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发送的校验码、快捷协议号。甲方保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发卡机构所在地或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可通过京东APP或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本协议与乙方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甲方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甲方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乙方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
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恒丰银行”)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恒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通过点击确认或勾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____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______。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恒丰银行作为个人用户的开户机构,个人用户向恒丰银行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恒丰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无需个人用户的恒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密码即可扣划个人用户在恒丰银行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规范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支付机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恒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支付页面,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系统向我行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快捷支付业务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支付机构收集并向我行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根据该支付机构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第三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根据您的授权(已签署本协议)和支付机构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机构。
2、我行接收到的支付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验证方式、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我行官网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我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您有权在我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您不愿接受我行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施行前通过我行网点或支付机构渠道向我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您未申请并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您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4、我行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支付机构交易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可根据行业规范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并按照行业规范向清算机构报备。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II类、III类银行账户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不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依据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恒丰银行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恒丰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8、我行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我行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第四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人,能够严格遵守我行有关账户安全管理规定,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账户扣划资金。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交易密码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责任。
3、您向我行承诺:您已授权支付机构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授权其向我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您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通过支付机构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授权、签约、支付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并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或合作的支付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支付机构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恒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支付机构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888888”、“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7、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9、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账户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10、您绑定我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五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此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恒丰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解除快捷支付签约。
4、您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5、“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账户)注销、补(换)卡/折等原因导致卡/折号(账户)变更,您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您因购买或使用支付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该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2、涉及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支付机构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支付机构向我行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恒丰银行客服电话95395。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快捷支付”用户消费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导致资金损失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恒丰银行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您可通过支付机构签约模块查看,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功能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恒丰银行业务规定执行。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
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恒丰银行”)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恒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通过点击确认或勾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协议中指____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______。
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是指依托清算机构转接开展的,恒丰银行作为个人用户的开户机构,个人用户向恒丰银行进行授权后,支付机构向恒丰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无需个人用户的恒丰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密码即可扣划个人用户在恒丰银行的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划转至支付机构的业务。
第二条 业务规范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支付机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恒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支付页面,直接通过支付机构系统向我行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银行账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支付机构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快捷支付业务签约验证及后续服务。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支付机构收集并向我行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支付机构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根据该支付机构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第三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根据您的授权(已签署本协议)和支付机构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至支付机构。
2、我行接收到的支付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我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验证方式、客户须知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我行官网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我行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您有权在我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您不愿接受我行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施行前通过我行网点或支付机构渠道向我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您未申请并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您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您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我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
4、我行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支付机构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支付机构交易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可根据行业规范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并按照行业规范向清算机构报备。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II类、III类银行账户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不对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依据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恒丰银行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恒丰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8、我行重视对您的信息保护,对于您同意我行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我行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您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您的个人信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我行将向支付机构明确其保护您的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其承担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应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第四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恒丰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人,能够严格遵守我行有关账户安全管理规定,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账户扣划资金。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真实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交易密码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责任。
3、您向我行承诺:您已授权支付机构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授权其向我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您提交身份信息、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进行授权、快捷支付签约行为、通过支付机构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授权、签约、支付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并已经充分了解和明确快捷支付业务扣款适用范围以及交易验证方式,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或合作的支付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支付机构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恒丰银行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支付机构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888888”、“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7、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9、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账户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10、您绑定我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五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支付机构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此支付机构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恒丰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解除快捷支付签约。
4、您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5、“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账户)注销、补(换)卡/折等原因导致卡/折号(账户)变更,您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您因购买或使用支付机构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该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2、涉及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支付机构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支付机构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支付机构向我行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恒丰银行客服电话95395。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快捷支付”用户消费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导致资金损失的,我行将视情况协助您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恒丰银行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您可通过支付机构签约模块查看,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功能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恒丰银行业务规定执行。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与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西安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西安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甲方”)与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访问我行微信公众号xacbank96779或拨打我们的客服电话96779(陕西)、400-86-96779(全国)多种方式与我们联系。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独立机构,与银行建立业务关联,依托互联网在用户和商户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在线货币支付和资金清算等服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银行卡”是指甲方在乙方开通的借记卡。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在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开户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校验,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乙方保留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甲方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出自甲方真实意愿,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甲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乙方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甲方如对乙方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其所授权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乙方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使用,如手机号码发生变化请及时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点击钓鱼链接,泄露交易密码或信息,木马病毒等情况。
6.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
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及监管部门规定账户限额管理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在乙方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在规定的最大支付限额之内设置或修改快捷支付业务内单笔支付限额和单日支付限额。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快捷支付”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II类、III类账户同时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7.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对甲方银行卡采取下调支付限额、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管控措施;
(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
若甲方的前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如下:
1.甲方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止付、冻结、销户、开户证件过期未及时更新、手机号变更未更新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甲方自担。
2.乙方接收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乙方无法扣款,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3.如甲方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乙方传送的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甲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4.在本协议下乙方仅向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或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由甲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条 如乙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乙方同意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注销成功后本协议失效。
第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求修改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甲方如不同意修改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甲方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视为接受变更。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以下无正文)
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协议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就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有效合约。甲方在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确认”“提交”“下一步”、对协议进行勾选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致电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8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一条 服务定义
1.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快捷支付:指乙方在甲方将甲方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第二条 快捷支付签约及身份识别
1. 甲方可在支付机构的app、网页等界面发起快捷支付签约,或在乙方的app、网页等界面发起快捷支付签约。
2. 快捷支付签约需甲方提供如下身份识别信息:包括甲方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信用卡有效期、签约短信验证码等,甲方同意乙方与支付机构间传输上述信息并对甲方提供的上述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即表明甲方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请注意,上述信息涉及甲方个人敏感信息,与甲方资金安全密切相关。
第三条 交易验证及资金划转
1.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在实际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由支付机构与甲方具体约定交易验证方式并进行验证,支付机构验证后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乙方依据支付机构交易指令执行扣划。甲方需注意阅读与支付机构的相关协议、规则。
2.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即表明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支付机构发起的交易指令为甲方真实意愿,乙方不必再事先通知或征得甲方同意。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确保将支付机构账户与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4. 甲方可通过签约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交易安全需要及业务发展情况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5.甲方使用本服务涉及其他业务的,需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电信诈骗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发现涉嫌犯罪的,乙方将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6.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或规则、客户须知、服务协议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的调整将通过乙方网站、乙方的app、营业网点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其他调整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知悉并确认,如果甲方不同意调整后的内容,有权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视为同意并接受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时变更本服务的相关要素(如:支付限额),或者终止本服务。
第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信息安全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详见第二条)及因使用本服务而产生的交易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调查、信息通知,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本协议涉及的支付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上述个人信息。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执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免除乙方责任,但乙方应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重庆农商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本协议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就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签订的有效合约。甲方在展示本协议的页面点击“同意”“确认”“提交”“下一步”、对协议进行勾选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致电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8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一条 服务定义
1.客户:指在本协议中授权乙方对其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的个人客户,本协议中指甲方。
2.支付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指网银在线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快捷支付:指乙方在甲方将甲方银行账户与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根据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并通过清算机构结算至支付机构指定账户的服务。
第二条 快捷支付签约及身份识别
1. 甲方可在支付机构的app、网页等界面发起快捷支付签约,或在乙方的app、网页等界面发起快捷支付签约。
2. 快捷支付签约需甲方提供如下身份识别信息:包括甲方银行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信用卡有效期、签约短信验证码等,甲方同意乙方与支付机构间传输上述信息并对甲方提供的上述身份识别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即表明甲方同意将指定银行账户与甲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之间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请注意,上述信息涉及甲方个人敏感信息,与甲方资金安全密切相关。
第三条 交易验证及资金划转
1.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在实际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由支付机构与甲方具体约定交易验证方式并进行验证,支付机构验证后向乙方发送交易指令,乙方依据支付机构交易指令执行扣划。甲方需注意阅读与支付机构的相关协议、规则。
2. 甲方“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即表明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扣划资金,支付机构发起的交易指令为甲方真实意愿,乙方不必再事先通知或征得甲方同意。在此过程中,乙方不对接收到的扣款指令进行实质审核,不负责审核交易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包括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如甲方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甲方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确保将支付机构账户与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支付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甲方确保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自担。
4. 甲方可通过签约渠道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交易安全需要及业务发展情况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II类、III类银行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5.甲方使用本服务涉及其他业务的,需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电信诈骗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发现涉嫌犯罪的,乙方将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
6.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操作流程或规则、客户须知、服务协议等内容进行调整,涉及收费的调整将通过乙方网站、乙方的app、营业网点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其他调整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知悉并确认,如果甲方不同意调整后的内容,有权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视为同意并接受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时变更本服务的相关要素(如:支付限额),或者终止本服务。
第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如对因支付机构原因产生的风险事件,由甲方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信息安全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详见第二条)及因使用本服务而产生的交易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业务办理、风险管理、监管机构调查、信息通知,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本协议涉及的支付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上述个人信息。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
协议内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执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免除乙方责任,但乙方应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甲方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甲方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重庆农商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广西北部湾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288)咨询。
广西北部湾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方(个人客户)与乙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页面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智能终端、柜面办理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身份认证要素”是指在“快捷支付”交易中用于识别甲方的身份信息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签约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银行密码、安全证书、来自于我行向甲方发送的短信校验码等信息。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使用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三、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四、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
五、"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而无需进行银行卡支付密码验证等其他形式的验证。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甲方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诺,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平台、乙方手机银行APP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八、甲方认可在使用本服务时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非银行支付机构或乙方相应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授权乙方留存甲方在签约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或乙方查询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余额、交易流水、银行卡支付限额等内容,以供后续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甲方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立即终止甲方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违反我行的其他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4)我行认为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5)甲方的银行卡有效期届满(如有)。
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立即终止甲方使用乙方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如果与乙方银行卡章程或者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甲方购买商品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甲方也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乙方手机银行APP等渠道主动解除签约关系。“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仍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确认接受时刻即告生效。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甲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广西北部湾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广西北部湾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00-96288)咨询。
广西北部湾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方(个人客户)与乙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页面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智能终端、柜面办理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网银在线(北京)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身份认证要素”是指在“快捷支付”交易中用于识别甲方的身份信息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签约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银行密码、安全证书、来自于我行向甲方发送的短信校验码等信息。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使用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三、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四、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
五、"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而无需进行银行卡支付密码验证等其他形式的验证。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甲方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诺,乙方依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平台、乙方手机银行APP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八、甲方认可在使用本服务时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非银行支付机构或乙方相应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甲方授权乙方留存甲方在签约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或乙方查询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余额、交易流水、银行卡支付限额等内容,以供后续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甲方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立即终止甲方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3)违反我行的其他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4)我行认为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5)甲方的银行卡有效期届满(如有)。
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立即终止甲方使用乙方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如果与乙方银行卡章程或者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甲方购买商品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甲方也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乙方手机银行APP等渠道主动解除签约关系。“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仍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确认接受时刻即告生效。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甲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